省部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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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級副職,中央機關稱部級副職(又稱副部級、副部長級),地方機關稱省級副職(又稱副省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四高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十級至六級[1]。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副省部級公務員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副職領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務副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非常務副檢察長。
省級行政區中,正省級單位副職為副省部級公務員,即省委副書記、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黨委常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副主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直轄市市委副書記、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省長、市政協副主席、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2]。此外,副省級城市(瀋陽市、武漢市、廣州市、西安市、哈爾濱市、長春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濟南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的正職領導,即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也是副省部級公務員。
省部級副職對應事業單位的管理二級職員、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副戰區職、正軍職。兩院院士享受副部級待遇[3]。軍隊正軍職幹部轉業地方後,按省部級副職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