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罪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2]。
提示: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煽動分裂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