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1]。依照現行八二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1]。依照現行八二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產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