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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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英文:Children's rights),又稱兒童權利,指的是兒童享有的各項權利,是人權的一部分。兒童人權着重強調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及關愛[1]。1989年聯合國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中將「兒童」一詞定義為「所有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人」。[2] 兒童人權中所囊括的各項權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監護,享有人的尊嚴;以及各項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義務教育、醫療保障、適用於兒童年齡及身心發展的刑法、對兒童公民權利的保護;亦有免於各種歧視和恐懼的權利,其中包括:針對兒童個人的民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宗教信仰、身心障礙、膚色,種族以及其他身份特徵的歧視。而對「兒童人權」的釋義範圍也十分廣泛,有「允許兒童擁有自決行為的意志」一說,也有「保障兒童免受身體、心理上的虐待」一說(儘管目前對何種行為可構成虐待仍存爭議)。而其他的定義則包括兒童得到關愛和撫養的權利。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之人。然而(由於各個國家)不同的法律,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人的不受此限制。然而在國際法中並沒有其他條文來明確定義語言中用以描述「年輕人」的各種詞語,如「未成年人」、「青少年」、「青年」等。但「兒童人權」和「青少年人權」這兩種事物則應該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