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憲草是中華民國在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頒佈前所擬定的憲法草案之一,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組織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孫中山五權憲法的思想,是五權憲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隨後的政協會議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後的政協憲草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2月25日實施。
早期的草案
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推選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在1913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案中條文多方限制總統的權力,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極力抨擊該草案。是年11月,袁世凱取締國民黨,國會形同解散,草案便被束之高閣。1914年5月1日袁世凱提出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提出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1925年(民國14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年12月,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會中提議起草憲法及召開國民大會,以結束黨治,還政於民。最後決議以原則二十五條,交由立法院起草憲法。翌年,立法院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由此開始。民國25年(1936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佈之,即為「五五憲草」(原稿現存於中華民國國史館 [1])。
五五憲草為中國國民黨實踐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所訂立,其與北洋政府時期參考西方三權分立所訂立之各憲法草案有巨大差異。憲法中規定比較如下。
在往後的制憲過程中,中國國民黨在憲政制度若干議題上與其他黨派妥協,在各機關之運作中加入類似西方三權分立之權力制衡機制,但是國民大會、總統及五院等機關名稱被保留,至1947年通過之正式《中華民國憲法》中依然使用該等名稱。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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