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又稱習俗,是指在地區社會文化中長期形成之風尚、禮節、習慣以及禁忌等的總和,民間的風俗又稱作民間習俗[1]。風俗包羅萬有,衣、食、住、行、娛樂、社交、戀愛、性愛、生育、婚嫁、喪葬、宗教、歲時及藝術等。
詞源與定義
在先秦的《荀子》中已經有了「移風易俗」的說法[2]。而「風俗」一詞來自班固的《漢書》。班固在書中為「風俗」做的解釋是:「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剛柔緩急,音聲不同,系水土之風氣,故為之風;好惡取捨,動靜亡常,隨君上之情慾,故謂之俗」[3](凡是民眾都有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習性,然而其中也有剛柔緩急的區別,語言口音的不同,這乃是因為地理、氣候環境,即水土風物的差別造成的,因此稱為風;民眾所喜好、所厭惡,所想要與不想要的,以及行動靜止沒有常規,是因為這些都隨着個人的感情慾望而變化,因此稱為俗)。
地域與民族
有風俗習慣存在一定相似,但同時也存在差異。中國有句古話叫「十里一風,百里一俗」,以此來說明習俗風格隨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當然,不同的民族之間風俗習慣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 相似
- 地域差異
- 婚喪嫁娶存在地域差異。
- 民族差異
約定俗成
不明文規定,不含條約、合約精神約束的規則。《荀子·正名》:「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由人的風俗習慣而成的「無形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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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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