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劃定的領海基線,用於劃定中華民國領海。《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1]目前依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9年公告修正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其領海基線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群島釣魚台群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等島嶼,而金門馬祖則「留白」處理,尚未被包涵在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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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圖

劃定原則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條規定,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直線、正常基線或群島基線或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金門和馬祖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公告部分領海基線時,就已將金門和馬祖兩個島嶼劃入其領海基線的內側,但並無公佈台灣的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政府則是在1999年12月31日以《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公告其領海基線,不包括金門和馬祖。[3]2009年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有一些共識就是,擱置爭議,共創雙贏,當年就在這樣的前提底下,保持留白,避免兩岸為這樣的尚未最終劃清楚的界線,產生不必要的爭端。[4]

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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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空拍廈門島小金門島(金門縣主體)。後兩者與最近的廈門角嶼僅1.8公里

2009年11月中華民國就領海基線公告修正,時任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2009年的修正,僅針對在1999年公告的進行實地檢核,以磪保領海基點坐標精確。[1]不過該修正因不包括金馬而引發爭議:[4]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批評,馬英九政府不積極爭取領海主權的範圍,不斷向中國大陸退讓,令人無法接受。她批評公告「就是要附和奧巴馬的美中聲明提及的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出發點」。陳亭妃認為,「台灣過去對外簽署協議時,都是使用台澎金馬的名稱,台澎金馬的範圍就是台灣的領域、領海,即使兩岸是特殊國與國關係,領海的範圍也必須要有所確保」。民進黨立委蔡煌琅在立法院質詢時質疑,由於目前公佈的領海基線,沒有包括金門馬祖,而中國大陸卻早就將金馬劃入其領海基線內側,等於是默認了大陸方面的做法。

行政院新聞局稱,金門和馬祖位於中華民國實質管轄的範圍之內,在研究制訂領海基線的過程當中,也從來沒有放棄過這兩個地區。當時的中華民國內政部長江宜樺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也強調,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金門馬祖的主權或是實際管轄權並沒有退讓。他說,預計在未來1年之內,金門和馬祖將會被納入第2批領海基線公佈的範圍。最後,馬英九任內始終沒有公佈包含金門、馬祖在內的第二批領海基線。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

More information 區域, 基點編號 ...
區域 基點編號 基點名稱 地理坐標(WGS84坐標系統) 迄點編號 基線種類
臺灣本島及
附屬島嶼
T1 三貂角 25°00′29.83″N 122°00′27.97″E T2 直線基線
T2 棉花嶼 25°29′01.87″N 122°06′32.79″E T3
T3 彭佳嶼1 25°37′47.51″N 122°05′09.69″E T4 正常基線
T4 彭佳嶼2 25°37′57.44″N 122°04′24.24″E T5 直線基線
T5 麟山鼻 25°17′29.23″N 121°30′33.94″E T6
T6 大堀溪 25°04′05.59″N 121°05′53.57″E T7
T7 大潭 25°01′57.38″N 121°01′58.49″E T8
T8 翁公石 23°47′15.19″N 119°32′27.41″E T9
T9 花嶼1 23°24′42.82″N 119°19′06.84″E T10
T10 花嶼3 23°24′12.56″N 119°18′52.12″E T11
T11 花嶼2 23°23′57.43″N 119°18′49.10″E T12
T12 貓嶼 23°19′28.91″N 119°19′06.03″E T13
T13 七美嶼 23°11′35.80″N 119°24′58.10″E T14
T14 琉球嶼 22°19′25.73″N 120°21′13.13″E T15
T15 七星岩 21°45′22.76″N 120°49′35.09″E T16
T16 小蘭嶼1 21°56′18.23″N 121°36′48.45″E T17
T17 小蘭嶼2 21°56′58.88″N 121°37′02.34″E T18
T18 飛岩 22°41′07.53″N 121°31′21.17″E T19
T19 石梯鼻 23°28′59.92″N 121°30′59.79″E T20
T20 烏石鼻 24°28′49.82″N 121°51′43.71″E T21
T21 米島 24°35′57.69″N 121°54′11.25″E T22
T22 龜頭岸 24°50′22.24″N 121°57′52.78″E T1
釣魚臺列嶼 正常基線
東沙群島 D1 西北角 20°46′03.92″N 116°45′55.79″E D2 直線基線
D2 東沙北角 20°44′03.93″N 116°42′36.58″E D3 正常基線
D3 東沙南角 20°41′55.20″N 116°41′46.77″E D4 直線基線
D4 西南角 20°35′41.12″N 116°45′16.75″E D1 正常基線
中沙群島 黃岩島
南沙群島 在中華民國傳統U型線內之南沙群島全部島礁均為中華民國領土,其領海基線採直線基線及正常基線混合基線法劃定,有關基點名稱、地理坐標及海圖另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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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華民國領海範圍劃定,始於1914年北洋政府頒佈《中華民國地圖》。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64年首次核試爆成功,成為核武國家,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76年邀集各部會以及專家開始進行法律制定,進行中華民國領海法制化的工作[5]。現行法律主要受到聯合國在1982年提出的海洋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2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1996年頒佈領海基線。為了避免中華民國主權及相關權益受損,中華民國立法院於1998年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作為劃定領海的法源依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領海範圍由行政院公告[6]。中華民國行政院於1999年首次公告中華民國領海基線,於2009年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在金門與馬祖地區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處理,尚未劃定領海基線[7][8][9]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8年《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為領海基線向外12海浬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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