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輪選舉制(英語:Two-round system)又稱兩輪投票制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指選舉無法一次選出結果時,採用兩輪投票的選舉制度。

在此例中,只有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進入二輪決選。

概要

如果某選舉中沒有任何一個人過半數的選票,那麼選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進入下一輪選舉,被選舉人不得投票。適用於立法機構和總統的選舉,比如法國第五共和的地方議會、國民議會議員和總統選舉:

  • 總統選舉所採用的制度,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 國民議會議員選舉採用的方式,如得票過半數即可當選,均未過半則得票率達12.5%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值得注意的是除單一選區外,複數選區名單比例代表制的選舉也可兩輪投票,例如過去匈牙利國會、現今法國部份地方議會選舉。

選舉方式

  • 經過兩輪投票,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法國第三四共和國會兩院聯席選舉總統的方法。不過,當時規定直到選出結果為止,有可能變相成多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1. 兩輪均直接選舉。例如德意志帝國議會議員、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巴西智利等國的總統選舉。
  2. 首輪直接選舉、次輪間接選舉。例如智利1925年憲法規定總統第二輪選舉改由國會參眾兩院聯席選出,1989年後改為兩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得票達到門檻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國民議會議員選舉。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美國總統選舉第二輪由眾議院選出,但上一次眾議院選出已是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的事。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亦採用此一做法,規定如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則得票前三的人選需進入第二輪投票。如第三輪投票仍未有結果,則由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四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達到門檻前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匈牙利於2014年汰除的國會議員選舉方法,得票率達到15%的前三人,或達15%卻不足三人則由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第二輪。

採用國家

奧地利巴西芬蘭法國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葡萄牙羅馬尼亞蒙古國烏克蘭俄羅斯等國家的總統選舉採用兩輪選舉制。不過,並非所有國家在現行兩輪選舉設出50%門檻,如阿根廷,總統候選人首輪得票超過45%、或至少40%且領先第二名10%即當選,否則得票前兩名仍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美國,有些地方選舉也採用這種形式,如路易斯安那州。另外也可能少數情形下直接當選。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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