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武禁擴條約
国际条约(防止核武器和武器技术的扩散)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核武禁擴條約》(英語: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普遍稱為《核不擴散條約》[4]或NPT[5],也稱作《防止核擴散條約》[6],是一項國際條約,目標是防止核子武器和技術擴散,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並進一步實現核裁軍的目標。1965年至1968年間,該條約是由十八國裁軍委員會(英語:Eighteen Nation Committee on Disarmament)談判達成的,該委員會是一個由聯合國資助的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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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禁擴條約的參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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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8年7月1日[2] | ||
簽署地點 | 蘇聯莫斯科 英國倫敦 美國華盛頓特區[2] | ||
生效日 | 1970年3月5日[2] | ||
生效條件 | 蘇聯,英國,美國和其他40個簽署國批准 | ||
締約方 | 190 [2][3] | ||
保存處 | 美國政府、英國政府及俄羅斯政府(作為蘇聯的主要繼承國) | ||
語言 | 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核武禁擴條約》 |
該條約於1968年開放簽署,1970年生效。根據文本要求,25年後,締約方於1995年5月舉行會議,並同意無限期延長該條約。[7]加入《核武禁擴條約》的國家比其它裁軍協定都多,這證明了該條約的重要性。截至2016年8月,已有191個國家成為該條約的締約國,雖然朝鮮於1985年加入但從未遵守該條約,並在違反核心義務引爆核裝置後於2003年宣佈退出該條約。[8]四個聯合國會員國從未接受《核武禁擴條約》,其中三個國家擁有或被認為擁有核子武器: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2011年新成立的南蘇丹也沒有加入。
該條約將公認擁有核武的國家定義為1967年1月1日之前建造並測試核裝置的國家;分別是美國(1945年)、俄羅斯(1949年)、英國(1952年)、法國(196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1964年)。
《核武禁擴條約》被視為基於一項核心協議:[9]
《核武禁擴條約》的無核國家同意永遠不獲取核子武器,而擁核國家作為交換,同意和平分享核技術並尋求最終消除核武庫的核裁軍。
該條約每五年在稱為審查會議的會議上進行審查。該條約最初的構想期限為25年,但締約國在1995年5月11日紐約審議大會上一致決定無條件無限期延長該條約,這是美國政府努力的結果。
在提出NPT時,有人預測20年內將出現25-30個核武國家。與之相反,四十多年後,有五個國家不是《核武禁擴條約》的締約國,其中包括擁有核子武器的僅有的四個國家。此外還採取了幾項額外措施來加強《核武禁擴條約》和更廣泛的核不擴散制度,並使各國難以獲得生產核子武器的能力,包括核供應國集團的出口管制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強化核查措施附加議定書。[9]
批評者認為,《核武禁擴條約》無法阻止核武擴散或獲取的動機。他們對核裁軍進展有限表示失望,五個公認擁有核武國家的總庫存仍為13,400枚。聯合國的幾位高級官員表示,他們對阻止各國使用核反應堆生產核子武器無能為力。[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