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贗品(Art Forgery)是指任何偽冒其他藝術家的作品。由於藝術品有商業價值,偽造可以獲得巨大利潤。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0年10月31日) |
贗品不同於複製品或仿品。複製品(Replicas, reproductions)是為了教育與其他目的而被複製,複製者會在複製品上標記,以方便觀者容易辨識其非原作。博物館為了保護脆弱的文物,亦往往會展示複製品,但複製品大小尺寸和原作必須有異,並且會標記註明。仿品(Imitations, Pastiche)是指學生臨摹老師,或後人模仿前輩大師的作品,和原作未必完全相同,但亦須註明是仿品。若果複製品或仿品假冒成原作出售,則視為贗品[1]。
歷史
仿製藝術品的歷史至少可追溯至兩千年前。古羅馬的雕塑家仿製了許多古希臘的雕塑,而當時的買家未必知道是仿製品。但古羅馬的藝術多為了描述宗教神話、記錄歷史和作為建築裝飾之用。當時人們未必重視藝術家的個人身份,社會並不視仿製為罪行。
文藝復興時期,不少藝術家透過模仿同時期或古代的作品來學習。有時畫家亦會替學生售賣其仿製的作品,這些仿製行為被視為向大師的致敬,而不一定被視為偽造。以至今天要分辨哪些是大師還是其學生的作品有困難。
十四世紀末開始,意大利人重新發現古羅馬的文物,富裕的貴族和中產階級開始收藏藝術品。藝術品成為可以買賣的商品,而藝術品的價值常常和藝術家的名氣相關。藝術家開始在作品上留下標記或簽名。而藝術品市場漸漸供過於求,於是出現不少仿製品和偽冒簽名。
二十世紀的藝術市場蓬勃,畢加索、達利、保羅·克利、馬蒂斯的名畫經常被偽造。博物館、畫廊和私人收藏家在買賣時常常需要專家協助鑒定,以年代測量、科學化驗、歷史文獻對照等方法去辨別真品和贗品。假冒他人的藝術品在不少國家法例中是刑事罪行。
中國書畫一直以來都有臨摹的傳統,以模仿來學習和繼承傳統,並不一定視之為罪行。現存王羲之的快雪時晴帖,學者認為是唐代的摹本。文獻顯示,唐太宗命善於書法的大臣臨摹快雪時晴帖以便傳世,至於真跡則與其陪葬[2]。北宋畫家與詩人蘇軾也發現,當時收藏家所藏的吳道子作品,大部份是朱繇的偽作[3]。有時仿製品本身亦有價值,如清明上河圖原作已經失傳,今傳的清院本亦價值甚高。
在中國歷史上有三個偽造書畫的高峰期,第一個高峰發生至十一世紀至十二世紀初的宋朝,偽造藝術品成為極為普遍的現象。第二個高峰期是發生在明朝,十六世紀到十七世紀前半,商業的繁盛促進了藝術市場的興盛,同時也帶動了贗品的生產。第三個高峰期發生在清末民初,十九世紀後半到二十世紀初期。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以來,隨着改革開放,中國古代和當代的藝術品的市場都日漸興盛,贗品的生產亦再次踏入高峰[1]。
贗品的鑒別
鑒別藝術品真偽首先從觀察作品本身入手,如看看有沒有漏掉的細節或抄襲其它畫作的痕跡,以及辨別簽名或其它標記真偽等等。其次是鑒別製作藝術品所用的材料和工具,如畫作的顏料、畫布、畫框,雕塑是用甚麼工具雕刻或塑造等等,與同時期藝術品和歷史文獻等等對照,以確定是否屬於該藝術家的年代和風格。除此之外,亦可以透過紫外線或X光去辨別一些肉眼無法觀察到的細節,例如畫作有沒有內層,和有沒有被後來修改或加添的痕跡。放射性碳定年法和白鉛定年法可以用來探測文物的年份。但若果仿製品是同時期畫家,甚至是藝術家讓學生複製的作品,即使專家在區分真偽之時亦會有爭論。
照片的複製
照片透過底片沖曬而製作,假若有人得到底片,即可以無限複製。到了今天數碼照片可以電腦製作和複製,辨別照片是否假冒頗有難度。
法律
在美國聯邦及各州法律,偽造藝術品是刑事罪行,無論是複製者、和將複製品假冒成原作販賣者都是犯法。抄襲他人的藝術品屬於侵犯版權的行為。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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