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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診斷是根據患者的行為和心理發展的評鑑並且排除毒品、藥物的影響、或其他生理或心理的可能造成類似ADHD徵狀的因素而成。[1]診斷過程通常會將個案的父母意見及師長意見列入考量。[2]大多數的診斷都是因為個案的教師首先對於孩子的健康提出關切,經轉介後而成。[3] 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徵狀可能會被認為是人類個性光譜的極端或是其中一環而已。[4] 對於ADHD的藥物反應結果,無法就此確認診斷或排除診斷。迄今為止學界尚未得到一致的ADHD與非ADHD之腦部構造的差異結論,因此腦部造影只被用於對於複雜的人腦進一步的研究,尚未能應用於診斷ADHD。[5]使用量化腦波 (QEEG) 診斷ADHD是學界中正在研究的領域之一,然而迄今為止,腦波經過量化後的數值與ADHD之間的關係仍然不明。[6][7]
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又可細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注意力不足(專注力失調)為主型、過動-衝動為主型、或注意力不足(專注力失調)且過動-衝動的混合型。[8]過動,即為「過度」活躍。過度兩字意味着活躍的程度已經對生活造成不良的影響。[9]即便個案並無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所有特徵,他仍有可能是ADHD患者,有無全部特徵牽涉到是否有其他共病存在且治療的主要目的在於協助患者避免缺點並發揚優點。成人及兒童青少年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診斷依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的標準、患者的歷史經歷(個案史)[8]、門診病人的主訴、徵狀學、發展史、家族史、共病、生理評估及各種醫師評估後認為需要進一步的檢查等[10]。
ADHD隸屬於神經發育所致之精神疾患[11][12]。 ADHD和對立反抗症狀、品行障礙和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同隸屬於紊亂行為綜合症[13]。ADHD的診斷並不暗指任何一個神經系統疾病[14]。醫師在診斷過程中必須衡量個案的焦慮、抑鬱程度、及對立反抗症、品行障礙、及學習障礙和語言障礙。其他考量的問題包括:其他神經發育障礙、抽動綜合症、和睡眠呼吸暫停[15]。
自我評量表,例如:ADHD 評量表和Vanderbilt ADHD診斷評量表會在診斷和評估ADHD的過程中使用。[16]
根據最新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V),以下表列之徵狀至少在一個類別中擁有六個項目(成人為至少五項[17])並必須持續至少六個月且其程度高於多數同年齡層之同儕。除此之外,以下表列之徵狀必須在至少兩種不同的情境下(例如:社交、課業/工作、家庭、朋友之間、親戚之間、或其他場合/活動)造成問題並有明確證據證明這些徵狀確實影響或降低患者在學校、社交或工作的應對能力與學校生活、社交生活及工作生活的品質,且這些條件必須出現在大約十二歲以前。[18] 再者,這些徵狀無法被其他心理疾病更好地定義、解釋(例如:情感障礙、焦慮症、解離性障礙或人格障礙症)。[19]另外,診斷者須確保個案的這些徵狀不只出現於個案的(若有)精神分裂症或其他思覺失調的(發病)病程中。[20]
一個未滿17歲,以注意力不足(專注力失調)為主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患者擁有下表中至少六項的徵狀[19](17歲以上為至少五項[17]),且非由其他醫學疾病直接造成。[18]除此之外,徵狀持續至少六個月而且這些徵狀與患者所處年紀應該展現的發展成熟度不符。[19]
一個未滿17歲,以注意力不足(專注力失調)為主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患者擁有下表中至少六項的徵狀(17歲以上為至少五項[17]),且非由其他醫學疾病直接造成。[18]除此之外,徵狀持續至少六個月,再者這些徵狀與患者所處年紀應該展現的發展成熟度不符而且對患者本身或他人造成困擾(disruptive)。[19]
在青少年及成年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患者中,過動的徵狀往往隨着社會化及年齡的增長而轉變為內在的不安寧[12]。
若個案同時滿足「『注意力缺失』為主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和「『過動-衝動』為主的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診斷標準,則該個案屬於「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混合型』」。[19]
一位求診患者即便在過去六個月中,徵狀數量較診斷準則少,但若曾經完全符合診斷準則且徵狀仍導致多重情境下(例如:工作、學業及社會等)功能減損之狀態,仍可能符合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診斷。此乃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部分緩解。[21] ADHD的嚴重度則以表列徵狀的多寡及程度、是否存在少數幾個特別嚴重的徵狀、和/或 ADHD對於患者的執行功能(社交、學業、職業工作的應對能力/功能)的減損程度判斷。[21]
兒童及成人之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診斷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醫療團隊(例如兒童精神科醫師團隊)才可,否則容易受到誤診與處方,這相當危險。[22][23][24][註 1]
以下為2010年出版之《國際疾病分類 第十版》(ICD-10,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10,又稱為國際通用的疾病分類表)第五章節:
心理與行為疾病(F00-F99)[註 1]
已經於2018年六月發行、預定在2019年中提交世界衛生組織大會(WHA)審核的ICD-11 (ICD 第十一版)準正式版中,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歸類於6A05(ADHD)的類別裏,而該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類別中對ADHD的定義暨介紹已趨近現時之DSM-5。[26][27]
成人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Adult ADHD;AADHD;Adult ADD;AADD)其實是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徵狀從幼年延續到成年期,並不是成年後才出現的疾病。其徵狀基本上仍未脫離分心、過動-衝動的核心概念,只是表現方式有很多(比起幼年期更為多樣),一般大眾不一定能將這些多樣的表現型式與ADHD的核心徵狀相連結。成人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及成人自閉症也是台灣兒童與青少年精神醫學科醫師培訓過程中的重點科目[註 1]。
世界衛生組織的《成人ADHD自填量表徵狀檢核表》(簡稱ASRS)就有列出成人專注力失調或過度活躍症的一些可能徵狀,其中分別依「注意力缺損」及「過動/衝動」二種表現型進行歸納[28]。
研究發現,兒童青少年時期的ADHD徵狀若未經治療,超過六成進入成年期後仍有明顯徵狀[29]。隨着年齡增加,徵狀的表現將較為多變,舉例來說:青少年或成人ADHD的「過動」徵狀極可能以「非常浮躁」或「把別人弄得精疲力竭」等方式呈現。[30]
數篇關於ADHD生物標記的回顧性研究指出,ADHD患者的血小板單胺氧化酶表現型(expression)、尿液中的正腎上腺素、尿液中的MHPG和尿液中的苯乙胺濃度都與由「非ADHD患者」組成的對照組不同。[31]檢測上述這些項目可能可以作為是否有ADHD的診斷生理標記(diagnostic biomarkers),簡言之就是作為診斷ADHD的重要參考。然而這部分正處於研究階段,尚需更多研究與實驗來確立這方面利用的可行性[31]。ADHD患者尿液中的苯乙胺濃度、血漿中的苯乙胺濃度皆較「非ADHD患者」及「服用苯丙胺或哌甲酯治療的ADHD患者」來得低。已知苯丙胺和哌甲酯會增加苯乙胺在體內的合成。特別是那些對苯丙胺和哌甲酯有反應的ADHD患者[31][32]。偏低的尿液中苯乙胺濃度與ADHD患者「不專心(inattentiveness)」的徵狀相關。[31]。當今的腦波檢測還不夠精準到足以用來當作診斷的重要依據[33]。
由於關於ADHD的腦部結構之神經影像學仍處於廣泛的研究發展階段,迄今為止學界尚未得到一致的ADHD與非ADHD之腦部構造的差異結論。除此之外,一名ADHD與另一名ADHD的腦部內造結構仍不完全相同。因此腦部造影只被用於對於複雜的人腦進一步的研究,尚未能應用於診斷ADH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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