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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議員(英語:Member of Parliament,縮寫:MP),是透過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下議院議員,總共650名。每名議員都是在各自的國會選區領先者當選制當選。《2011年定期國會法》規定除列明情況外,下議院須最少每五年改選一次,所以每名國會議員的每屆任期最多亦為五年。

上議院雖然是國會構成的一部分,但該院的議員並不會被稱爲國會議員,僅為上議院議員(Memb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職責

根據溫斯頓·邱吉爾所撰的《國會議員的職責》[1],國會議員首要的責任是謹以至誠、不偏不倚地,作保存聯合王國榮譽和安全的決定。第二才是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是被選民選作他們的代表(representative),不是受他們委派的人(delegate)。最為次要的責任則是對政黨的團體或計劃負責。國會議員都應該要有這三種忠誠,但任何一個健康民主體制的體現在於,國會議員毋庸置疑能按這個次序行事。[2][3][4][5][6]

議席空缺

如出現議席空缺,若非大選臨近,該選區則需為餘下任期舉行補選。國會議員是不能以任何原因成功提出請辭的,離任議席的唯一方法是因「擔任會接受君主收益的職位」(office of profit英語Office of profit under the Crown)而被剝奪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故此產生了現代國會議員的辭職方式。另外,1981年人民代表法英語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981規定,任何現任國會議員如被判處一年或以上監禁,將立即離任。2015年罷免國會議員法英語Recall of MPs Act 2015授權選民,按國會議員的某些輕微違法行為去聯署罷免請願書,如同一國會選區內超過百分之十的選民參與聯署該罷免請願書,該選區議席亦會被騰空。

參選資格

參選國會議員只有兩個條件。參選人需要年滿18歲,以及是英國公民(不需要持英國國籍)、或是英聯邦成員國公民、或是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參選人不需要登記作選民,亦不需要是參選選區的居民。[7][8]

然而,按照1975年下議院取消資格法英語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以下人士在所有國會選區並沒有參選資格:

此外,破產人士以及正在服一年或以上刑期的在囚人士亦不能參選。[7][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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