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博士(拉丁語:Philosophiæ Doctor,英語:Doctor of Philosophy,簡稱PhD、Ph.D.或D.Phil.,又譯研究博士)源於希臘語,意思為對智慧的愛(「Love of Wisdom」)。是英美教育傳統中的各國,其大學可以授予的最高學位,已完成博士階段課程但尚未完成論文的博士生又稱為博士候選人(Ph.D. candidate)。各專業完成博士課程與研究者都有可能獲得哲學博士學位。作為一種研究型學位,希望獲得學位的博士生需要作出有獨創性的研究,並將研究結果寫成論文、通過論文答辯方可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在一些英語國家,取得博士學位者可根據自身偏好,將「Dr.」(博士)放在自己的名字之前或在名字後接「Ph.D.」[1][2]。對許多學科領域來說,取得哲學博士學位是獲得大學教職或成為研究者的基本條件[3]。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0年5月16日) |
知識的主要特徵分為「已知」和「未知」兩種形式,已知知識是對未知研究的結果,也就是科學,而哲學是對未知知識的探索。當一個人在某些領域擁有的理論與知識具有相當程度的認識,並參與了對未知事物的研究,對未知事物提供合理且可證明的解釋,最後通過答辯去捍衛並且接受相同領域專家的挑戰,並向全世界證明其探索出的「未知」經得起質疑時。大學會認為此人在某領域有將「未知」轉化為「已知」的能力,或有將某件事物從哲學領域轉移到科學領域的能力,那麼大學會向其授予PhD哲學博士學位。
儘管 "PhD" 這個名稱與哲學有關,但在現代,這個學位在各種學科和專業領域都存在(也包含哲學這一領域,PhD in Philosophy)
惟非研究性質的專業課程博士畢業生通常是用其他的學銜,例如建築學的建築學博士(D.Arch)、工程學的工程學博士(D. Eng.)、健康科學的公共衛生博士(Dr.P.H.)、教育學的教育博士(Ed.D),管理學的工商管理博士(DBA)、社會工作學的社會工作博士(DSW)、心理學的心理學博士(PsyD)、公共行政學的公共行政博士(DPA)。在普通法制國家,如英國或美國的法學博士稱為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簡稱JSD)。 在傳統歐洲學制中,最高學銜為文學博士(Doctor of Letters, 簡稱D. Litt.)通常屬於榮譽性質,擁有人通常是知名且具有影響力的學者,而英國牛津大學慣用「D.Phil.」來稱呼博士學位[4]。
入讀哲學博士課程者並非一定先要獲得碩士資歷,許多高等院校支持學士學位逕修讀博士課程。在英美學制地區,可直接入讀哲學博士課程,在英國畢業後可一同取得哲學碩士與哲學博士學位,而在美國一般可同時獲頒哲學博士和文學碩士或理學碩士學位,部分亞洲地區也有模仿此方式而稱為碩博連讀。
一般英美學制或歐盟統一學制國家的博士生在就讀課程至獲授博士銜期間,會經歷以下階段:
- 完成指定的修課式課程,通常是研究方法論或有關學術範疇的研究程度課程。
- 部份教育機構會要求新入學的博士生在設定的年限內通過「資格考核」(Qualification Exam),通常為入學後 2-3 年內必需通過。
- 撰寫論文/研究計劃書,並取得論文導師批准進行。
- 開始進行研究並撰寫論文。此時,博士生可自稱為博士候選人(Doctoral Candidate)。
- 呈交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Viva-voce),部份院校會要求先通過答辯再提交論文。已通過答辯但未提交論文的博士候選人可以在個人學術資格清單上寫上畢業學銜的簡稱加上 ABD(All But Dissertation,尚欠論文)一字,如 Ph.D. (ABD),表示自己將獲博士資歷。
- 由高等教育機構頒發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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