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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法則
(law))即可從第三方獲取信息,也無需遵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在沒有相當理由、及司法搜查令下禁止搜查與扣押(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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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 Thompson II, Richard M. The Fourth Amendment Third-Party Doctrine
刑事偵查
investigation),又稱刑事調查、刑事偵緝、犯罪調查,是一门应用科学,指執法人員搜集刑事案件證據的過程,包括搜查(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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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談、訊問(英语:Interrogation)、取證等多種方式。現代刑事偵查通常採用許多科學技術,統稱鑑識科學。在現代,刑事偵查
居所
在法律上,居所指用于居住的地点,其具体定义因司法管辖权所属者而异。居所的概念在搜查与扣押(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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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英语:财产转让)、入侵民宅罪(英语:burglary)、非法侵入(英语:trespass)和土地利用规划(英语:land-use planning)方面有重大意义。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373 (2014);萊利訴加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逮捕期間無法令的搜查與扣押(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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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的數據內容是違憲的。 此案源於州及聯邦法院在手機附帶搜查(英语:Searches incident to a lawful
人身搜查
英格蘭及威爾斯警方賦與警察權力可以搜查武器、毒品、失竊物品,恐怖主義有關的證據,或是其他犯罪的證據,這稱為拦截和搜查(英语: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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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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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目的在禁止無理搜查和扣押,要求要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搜查。因此只有特定情形下,才能在沒有相當理由下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