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萊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Riley v .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萊利訴加州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例。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逮捕期間無法令的搜查與扣押(英语:Search and seizure)手機的數據內容是違憲的。
美國訴里昂案 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 Leon,468 U.S. 897 (1984),是美國憲法、美國刑事訴訟法的著名案例,法院創設「善意例外」,警察的行動若係對無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賴,證據排除法則不應適用。 警察收到Patsy Stewart以及Armando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of the California Corpus Delicti Rule: A Response to the Invitation of Proposition 8". California Law Review 78.6 (1990) p. 1587 United States v . Calandra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 威克斯訴合眾國案(Weeks v . United States,《232 U.S. 383 (1914)》)是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中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無令狀從私人住宅中扣押物品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本判例亦防止地方官員使用聯邦證據排除法則中的方式(本應於地方政府中禁止),來獲取相關證據並將證
卡本特訴合眾國案 卡本特訴合眾國案(英語:Carpenter v . United States),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判例,涉及手機位置資訊(英语:Mobile phone tracking)(CSLI)的隱私問題。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提出的5–4判決之裁定,致法院認爲美國政府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