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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beas Corpus Act 1679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拉丁語:
Habeas
Corpus
, 英語發音:/heɪbiːəs ˈkɔrpəs/,中世纪拉丁文,字面意思为:“有身体”、“现身”;法律意思为:我們法庭命令你向我们呈现(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对抗非法拘禁的补救措施[需要解释],使人有机会向法庭控诉并请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
法治
推薦律師。⑱用餐快速簡單,以便更好地處理案件。」其中規定之準則,作為當今司法職位之行為規範亦當之無愧。 直至
1679
年,《人身保護令修正案(英语:
Habeas
Corpus
Act
1679
)》在英國上議院以微弱多數通過,具體票數為57比55。1689年《權利法案》,重點在於君主應遵守之規條,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