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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tlow v. New York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纽约州诉法伯案
纽约州诉法伯案(
New
York
v
. Ferber),是一起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合法性与言论自由的美国刑事诉讼判例。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儿童色情作品不属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因此无论其是否具有猥亵性,均可以被立法限制发布。 1977年,纽约州刑法第263条施行,该条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New
York
Times
v
. Sullivan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
v
. Sullivan, 376(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76) U.S. 254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
金斯伯格訴紐約州案(Ginsberg
v
.
New
York
)是1968年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法院裁定,即便不是色情內容,如果對未成年人是有害的,那麼其銷售也將受到管制。 根據紐約州法律,向任何17歲以下未成年人出售裸體圖片都是違法的,而刊登這樣的圖片且出售給17歲未成年人將被視為該雜誌也是違法的。
美國國家社會主義黨訴斯科基村案
Appellate Court)去聆訊。由於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英语:Chaplinsky
v
.
New
Hampshire)(Chaplinsky
v
.
New
Hampshire)確立了政府可以限制美國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數種言論類別——包括「挑釁滋事言論」(fighting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Gitlow
v
.
New
York
),美國最高法院基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適用於美國聯邦、州乃至各級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英语:Everson
v
. Board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