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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a,在中文一般翻譯為教義、教條、主義、學說等等(但各翻譯都有不完全對應原詞語),指一組被相信是真實無誤的理念或信仰。將信仰內容,或是學說、教導內容、權威性的指示、原理,加以法典化(codification),成文或不成文的成為某個信仰體系中的基礎部份,被教導給他人,就稱為教義。
教義這個名詞,在中古漢語出現,意指由師長傳授的義理,可使用來指禮教或儒教[3][4][5],也常使用在佛教中,被用來指釋迦牟尼的教誨[6],又可稱「教法」[7]。在明朝,基督教再度傳入中國時,這也被使用在指基督教的學說[8]。因為與Doctrine或Dogma意義相近,在現代漢語中,採取格義手法,將這兩個名詞皆漢譯為教義。
Dogma與doctrine是同義詞,因此在漢語中,都被譯為教義。但這兩個單字,在不同教派中,可能有不同涵義。doctrine又可被譯為教理。
一般來說,天主教認為,教義(英語:dogma)是一種經過正式會議肯定過的信仰內容,而教理(doctrina)只是由教會或是某個導師,根據教義(英語:dogma),進一步歸結出的非正式信仰原理,可以作為教育信徒之用,但是具備較低的權威性。但是這個定義不一定適用於基督教新教教會。包括原罪、三位一體等,都被視為是一個教理(doctrine)。
在系統神學中,將耶穌及教會的所有教導,歸類為doctrine,而Dogma是所有doctrine中的共通基礎。這個定義後來進入宗教學及比較宗教學中,將某個宗教或教派中的各種學說,被稱為doctrine;而Dogma被認為是一個宗教中最基礎不可更動的部份。
在基督教及宗教領域中,doctrina與doctrine有多種譯名。應用在天主教會與基督教會中,專指基督教的基本信仰原理時,經常被譯為教義或教理,如《論基督教教義》(拉丁語:De doctrina christiana),另一個例子為摩門教的《教義和聖約》(Doctrine and Covenants)。因為跟Dogma的意義相近,也因此在漢語中使用相同的譯名[9]。
doctrina,字面意義為教導、教育、學習、學科,這個單字與doctor(教師),或docere(教學,去教導某人)有共同起源。在希臘文中的對應字為κατηχέω(katēcheō),原義為口頭上的教導、口傳教義,它有可能可以被追源到dukrn。
doctrina被應用在拉丁文《新約》的翻譯上。對應到希臘文新約,doctrina可以對應到不同的希臘文名詞,如在《提摩太前書》中,doctrina對應到διδασκαλία(didaskalia),其字義為教訓;但在《提摩太後書》,διδαχή也被譯為doctrina。一般來說,在中世紀,doctrina被理解為基督教的基本原理及學說,並進入歐洲各語言中。經由拉丁語及法語,在14世紀時首次進入中古英語,成為Doctrine。κατηχέω另外進入英語,成為教義問答(英語:Catechism)的字根。
Doctrine,在《欽定版聖經》(King James Bible)中,對應到doctrina這個名詞,被用來指基督的教導[10]、宗教及道德上的教導,被譯為教理[11],教義[12],道理[13],教訓[14],或訓誨[15]。
在天主教會中,以信理部(拉丁語: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負責天主教教義的一致與純正。天主教會與新教會之間,也針對於不同教義間進行交流,並發表聯合聲明。例如在1999年發佈的《關於稱義教義的聯合聲明》(英語: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卡爾·巴特認為,教義是一種信仰的行動,是基督徒對於上帝啟示的回應。
喬治·林貝克在《教義的本質》(The Nature of Doctrine)一書中,將各種對於教義的理論歸納為三大類,包括「認知-命題」論(the Cognitive-Propositionalist Theory)、「經驗-表現」論(the Experiential-Expressivist Theory)和「文化-語言」論(the Cultural-Linguistic Theory)。他主張應該將教義視為是宗教文化中的一種文法規則[16],
doctrine這個名詞最早使用於宗教範圍中,一般來說,教義是指由教會或是某個宗教團體,對外發佈的一組宗教原理。但這個名詞可以被應用在包括如到政治、法律、軍事各領域。在漢語中,對應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翻譯,如教法、教理、教條、教義、原理、主義、學說、信條、教誨等。
在思想、哲學及科學中,通常被譯為學說、主義、法則或是信條,是對於某個思想流派或哲學家,其思想及信仰的原則性概括。例如佛洛伊德學說(The Doctrine of Freud),三民主義(San-min Doctrine)等。
在明治時代,福地源一郎以上古漢語中的「主義」,用來翻譯英語中的principle。因為在英語中principle,與doctrine是同義詞,因此也被用來翻譯doctrine,這個譯法隨後傳入中國。在明治時代後期,「主義」一詞主要被用來翻譯英文中有後綴字-ism的名詞,但用主義來譯doctrine的譯名仍然在漢語中被保留下來。
在政治及外交領域中,doctrine與原理(principle)為同義詞,通常被譯為主義,意指某個政黨或是執政者,對於某方面的政治行動,作出的原則性宣示,表明其政策方向。常見於美語之中,例如杜魯門主義(Truman Doctrine)、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哈爾斯坦主義(德語:Hallstein-Doktrin)。
在法律及法哲學中,常被譯為原則、學說。在普通法體系中,原則是經由歷史經驗及法學思辯後,對於法律的應用及解釋方法,歸結出的基本原理及基礎。例如優先銷售原則(英語:First-sale doctrine)、合理使用原則、正當防衛原則。
在軍事領域中,常被譯為準則或學說,意指軍事力量(軍隊)如何進行軍事行動,發起戰役,進行交戰以及達成軍事目標的基本思想與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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