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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Act,1982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1982年加拿大法令
《
1982
年加拿大法令》(英語:Canada
Act
1982
;法語:Loi de
1982
sur le Canada;
1982
c. 11)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也是構成加拿大憲法的成文法則之一。它是應加拿大上議院及下議院的要求制定的,旨在將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結束英國國會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
1982年憲法法令
《
1982
年憲法法令》(英語:
Constitution
Act
,
1982
)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該法令是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的重要部分,對《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作出了多項修訂,包括將其更名為《1867年憲法法令》。《
1982
年憲法法令》包含《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以保障加拿大原住民的權利,並訂定之後修訂憲法的程序。
1867年憲法法令第2條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6).
Constitution
Act
,
1982
, Part V.. [2022-1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5).
Constitution
Act
, 1867, s. 2. Statute Law Revision
Act
1893, 56-57 Vict
加拿大法律
大多数的刑事檢控,根据刑法,由省级律政廳长提出。 加拿大宪法为最高法。所有和宪法不一致的联邦、省份、或地区法均为失效。 《
1982
年宪法法令(英语:
Constitution
Act
,
1982
)》规定加拿大的宪法包括该法(最著名的《1867年宪法法令》),根据其附表中一系列三十部法律和法令,及其所有修订本
加拿大原住民法律
(PDF)存档于2007-10-27).
Constitution
Act
,
1982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Department of Justice. Government of Canada.
1982
[2009-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