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齊·克拉克國司法部長。在他監督下起草並扮演重要推動角色的法案有《1965年投票權利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與《1968年公民權利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8)。離開公職後,克拉克領導了許多激進的活動,包括反對反恐戰爭;他也替許多爭議性人物提供法律辯
瑪格理特·海克勒從1963年至1967年,Heckler擔任州長麻薩諸塞州議員,1964年和1968年擔任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並當選為第90屆至第97屆國會的共和黨議員(1967年1月3日 - 1983年1月3日),任內曾投票支持1968年民權法案(英语:Civil Rights Act of 1968)。 Heckler於1975年獲得了強生威爾士大學的榮譽博士學位。
卡尔·柯蒂斯1972),从1955年任职到了1979年。任内,柯蒂斯给1957年(英语:Civil Rights Act of 1957)、1960年(英语:Civil Rights Act of 1960)、1964年和1968年(英语:Civil Rights Act of 1968)的四份民权法案,以及1965年选举法案和瑟古德·
芝加哥七人案Seven),是1968年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英语:1968 Democratic National Convention)於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舉辦之際,在反越戰抗議活動中被指控違反反暴動法(英语:Civil Rights Act of 1968#Title X: Anti-Riot Act)的七個人。
1964年民權法案1964年民权法(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于1964年7月2日生效)是美国在民权和劳动法上的标志性立法,它宣布了因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来源国而有的歧视性行为为非法。这一法案禁止了公民投票中的不平等待遇以及在学校、工作场所和公共空间中的种族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