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che特許條款(英語:Apache License),是一個由Apache軟件基金會釋出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最初為Apache http伺服器而撰寫。Apache特許條款要求被授權者保留版權和放棄權利的聲明,但它不是一個反版權的特許條款。

Quick Facts 作者, 版本 ...
Apache特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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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標誌
作者Apache軟件基金會
版本2.0
釋出者Apache軟件基金會
釋出日期2004年1月
DFSG相容[1]
自由軟件[2]
OSI認證
GPL相容是 - GPLv3[2]
Copyleft
與不同特許條款代碼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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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特許條款最新版本為「版本2」,於2004年1月釋出。

Apache特許條款在Apache社區內外被廣泛使用。Apache基金會下屬所有專案都使用Apache特許條款,許多非Apache基金會專案也使用了Apache特許條款:據統計,截至2012年10月,在sourceforge上有8708個專案使用了Apache特許條款。

版本歷史

1.0版是最原始的Apache特許條款,只被用在舊版的Apache軟件內(像是Apache Web Server 1.2)。

1.1版在2000年由Apache軟件基金會公佈:相較於1.0最主要的改變在於「NOTICE條款」(在1.0的第三節),衍生產品只需要在檔案裏註明,而不像1.0需要在所有的地方註明。[3]

2004年1月,Apache軟件基金會公佈了2.0版。

特許條件

Apache特許條款是寬容的,因為它不會強制衍生和修改產物使用相同的特許條款進行釋出(與一些版權特許條款不同,參見比較)。但它仍然要求對所有未修改的部分應用相同的特許條款,並且在每個特許檔案中,必須保留再分發代碼中的任何原始版權,專利,商標和歸屬通知(不需要包括任何部分的衍生作品);並且在每個更改的特許檔案中,都必須添加一條通知,說明對該檔案進行了更改。

如果聲明文字檔案作為原始作品釋出的一部分包含在內,則衍生作品必須在包含該通知文字檔案的可讀副本,可以是文件或顯示在軟件中。

聲明檔案的內容不會修改特許條款,因為它們僅用於提供資訊,並且可以在特許條款文字中添加更多屬性聲明,前提是這些聲明不能被理解為修改特許條款。修改可能有適當的版權聲明,並可能為修改提供不同的特許條款。

除非另有明確規定,否則特許條款持有者向授權者提交的任何文稿將根據特許條款的條款進行,沒有任何條款和條件,但這並不排除與授權者有關的這些貢獻有單獨的協定。

與GPL的相容

Apache軟件基金會自由軟件基金會都同意Apache特許條款屬於自由軟件特許條款,且相容於第三版的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4];不過,雙方也都同意,第一版與第二版的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並不相容於Apache特許條款。[5]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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