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皇位繼承法令》(英語: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Act, 1937;1 Geo. VI, c.16)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追認加拿大內閣同意英國國會的《1936年英皇陛下退位宣言法令》,容許英國國王愛德華八世退位。本法令僅屬象徵性,因為根據《1931年西敏法規》,英國法令獲加拿大內閣的請求和同意後,即可成為加拿大法律。
背景
1936年,英國時任國王愛德華八世決定與華莉絲·辛普森結婚,但遭受英國和各自治領政府反對。同年12月10日,愛德華簽署退位詔書,並將詔書和公告發給自治領,加拿大總督第一代迪斯梅男爵約翰·布肯及後收到電報[1]。12月11日,英國國會兩院一日內通過《1936年英皇陛下退位宣言法令》,愛德華御准法案後,正式退位。根據《1931年西敏法令》,自治領政府請求並批准後,英國國會法令可成為自治領法律。加拿大政府透過加拿大樞密院樞密令,妥為請求並批准《退位法令》成為加拿大法律[1][2]。澳洲、南非和新西蘭亦有請求。愛德華會同英國樞密院頒令,授權《退位法令》包括自治領[3]。南非議會之後通過《1937年國王愛德華八世陛下退位法令》,追溯佐治六世自1936年12月10日起為南非君主[4]。愛爾蘭自由邦未有作出請求,而是透過《1936年行政權力(對外關係)法令》承認退位[4]。
加拿大法律
該法令追認加拿大君主繼承次序之修訂,確保與英國和其他自治領的繼承法維持一致。由於愛德華退位之時,退位法令已成加拿大法律,因此不必急於制定和通過本地法律[2],而總督亦已公告愛德華的胞弟約克公爵亞厘畢登基為佐治六世。而本法案亦是以佐治六世之名獲御准[5]。憲制專家指出「無論是否有必要,法令主要是展示加拿大與英國在英聯邦內的地位平等,以及加拿大君主制的本國特色」[4]。根據英國國會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國會的《1982年憲法法令》和現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政府不能請求或同意任何英國法令成為加拿大法律[2]。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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