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罰拉丁語Excommunication,字面上的意思是斷絕來往),又譯破門律[1],俗稱開除教籍驅逐出教逐出教會等,是一種發生在宗教內的懲罰行為,意指該宗教的信徒因觸犯某些不被允許的行為而被該宗教斷絕關係。現在該詞主要被天主教所使用,是天主教所有懲罰中最嚴厲的一種。據天主教教義,被絕罰之人將與教會隔離,沒有教會所予之救贖[2]

教宗額我略七世驅逐亨利四世出教的想像圖
意大利威尼斯聖瑪利亞痛苦之母堂棄嬰輪盤上的石碑

絕罰的等級

依照天主教的《天主教法典》中之規定,絕罰有兩種等級上的差異:第一個等級為主教保留級,意指該絕罰可由各區主教層級(或以上層級)的神職人員取消之;第二個等級為教宗保留級,便是指該絕罰只能由教宗本人取消。另外,現任教宗可以取消前任教宗所給予的絕罰,並且沒有任何時間限制。而絕罰的種類有兩種,一種是大絕罰(Major Excommunication),即被逐出教會外並不得領受任何聖事。另一種是小絕罰(Minor Excommunication),受罰者仍是教徒,只是不能領聖體

絕罰的分類

自科絕罰

自科絕罰(latae sententiae),又稱自絕罰,因表現而自動觸發,指罪行一經成事,其絕罰無須通過教會法院的宣判,即時生效,多為教宗保留級。[3]

現行《教會法》中,自科絕罰有:

  1. 背教人、異教人或裂教人處自科絕罰(1364條1項)
  2. 拋棄聖體或拿取或保存聖體作為褻瀆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67條)
  3. 對羅馬教宗施以暴力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70條1項)。
  4. 神職人員違犯977條的規定者(即赦免第六誡的同犯),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83條1項)。
  5. 主教無教宗任命,祝聖別人為主教,及被祝聖的主教,處以保留宗座的自科絕罰(1382條)。
  6. 聽告司鐸直接泄露告解秘密者,處保留於宗座的自科絕罰(1388條)。
  7. 凡設法墮胎而即遂者,處自科絕罰(1398條)

與此同時,第1324條1項指出,如感情衝動、未成年、重大畏懼(雖為相對重大)、急需、無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帶之刑罰等,都構成減輕罪責的情況,而可獲免除教會法所規定的自科絕罰。

東儀天主教會不存在自科絕罰。[4]

待科絕罰

待科絕罰(ferendae sententiea),又稱待絕罰,必由上級或教會法院宣判時才產生。[3]

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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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四世在卡諾莎城堡門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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