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對於無訟爭性的案件,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以求迅速、經濟。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一、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對一般無訟爭性的事件,依聲請人之聲請,以書面審理,不經冗長的言詞辯論程序,以縮短處理的流程
家事事件家事事件包括家事家暴事件、家事非訟事件以及家事調解事件。凡是與人際間身分法律關係(如婚姻事件及親子事件等等)、及以身分為基礎的財產關係(如夫妻間財產、親屬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遺產繼承等)都屬於本類事件。 鑑於這類事件是家庭內的糾紛,故在法院處理當事人相關爭執時,即應衡量其相互的身分聯繫及兒少利益保護
法院法院(英語:Court)是職掌审判、解決爭議並解釋法律的政府机构,行使司法权。法院的功能在於解決人民或人民與政府間的紛爭,具體表現形式包括訴訟與非訟(日语:非訟事件)程序,並最終作成裁判。在權力分立的份際上,法院還有制衡行政權與立法权的作用,擁有违宪审查或司法覆核的權力。法院的設置不盡相同,除了普通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 士林簡易庭 內湖簡易庭 民事執行處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消債事件處理中心 公設辯護人室 調查保護室 公證處 提存所 登記處 書記處 民事紀錄科 刑事紀錄科 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行政訴訟紀錄科 士林簡易庭紀錄科 內湖簡易庭 民事執行紀錄科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紀錄科 總務科 出納室 物品庫 贓證物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之一,位於臺灣新北市土城區,屬於普通法院,舊稱板橋地方法院,與同在臺北地區的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本院目前轄區之民、刑事案件及非訟事件原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由於1970年代轄區人口大增,僅臺北縣一地之人口即高達200餘萬人,於是即有籌設法院之議,嗣於臺北縣土城鄉(今新北市土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