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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2008年金融危機後,由於銀行放貸收緊,一般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而擔保公司可以幫助貸款者獲得貸款。因此,擔保公司在從事信用擔保業務的同時,吸收公眾存款,並向申請銀行貸款的企業提供短期高息融資,以此牟取暴利。其中一些擔保公司串通銀行倒賣貸款。[1]
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被列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及相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贓款,應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收繳。[3]
但在實際操作中,早期有些判決將非法集資款定義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但是2010年之後發生的一些案例,如東方創投、e租寶等,也相應的將追繳贓款部分退給了投資人。[4]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5][6]2014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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