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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前身是在臺灣省戒嚴令解除後於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佈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在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於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總統令公佈。第一條說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
集會遊行法 Assembly and Parad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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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集遊法 |
施行日期 | 1988年1月23日 |
修正次數 | 3 |
最新修正 | 2021年1月27日 |
法規類別 | |
改組前類別 | 內政法規警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集會遊行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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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
備註 | 原名《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立法院於1992年7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集會遊行法》。 |
由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在執法上,《集會遊行法》經常受到質疑是否不符憲法精神,也曾被兩次宣告部份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首次對《集會遊行法》做出了部份違憲判定,主要是針對事前許可制的不許可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4年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應經過許可的部份,做出了違憲判定,相關法條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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