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賴章墾號是指閩南泉州人陳逢春、賴永和、陳天章、陳憲伯、戴天樞等於1709年(清康熙48年)為了合股開墾大佳臘(或作大加蚋,今大台北地區)而成立的團體,陳賴章為該綜合合股人姓名的該團體名稱,並非人名。而此類型以土地開發開墾為主的合股團體,一般來說都稱為「墾號」。
墾號
18世紀初,台灣清治時期的可供開墾的土地以權利分,約略可以分成「無主地」(荒地)和「番地」(大都為平埔族原住民個人擁有的土地)。只要是非平埔族個人擁有的土地,一律稱「無主地」,地權皆屬統治台灣的清廷官方所有。台灣漢人或移民若想於台灣開墾土地,皆須按照既定程序向台灣清朝官府(縣衙)申請土地「開墾權」。
該申請首先必須記載開墾範圍,地界。申請後,為避免糾紛或侵犯平埔族土地,官府會約略審查並派人會勘,並經數個月公告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才發給「墾照」。而獲得該墾照的原申請人,稱為墾主。(如陳賴章墾號的墾主即為陳天章、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五人)。之後墾主即招佃農從事實際拓墾工作。假使能於秋穫等規定期間內開墾成功,向縣衙納糧完稅,則可取得該墾地所有權,成為業戶或業主。
陳賴章墾號
「陳賴章墾號」乍看之下為人名,但實際上並非如此,而是由陳逢春、賴永和、陳天章、戴天樞、陳憲伯等五人合股組成的開墾組織。其體系下的泉州人,大略包含了俗稱泉州三邑與泉州同安人。
本先客居台灣嘉義的這些福建泉州移民,於1709年以該墾號名義向臺灣府諸羅縣官府申請開墾大佳臘的土地開墾。
而因18世紀初台灣南部地區人口漸多,可耕田地漸少,加上1705年至1708年連續三年的飢荒,於是官方批准了陳賴章墾號所提出的該開墾申請,希望藉由該墾號的拓墾,增加臺灣糧食的供應力,以支應福建的缺糧情況。
墾號範圍
陳賴章墾號所申請的地區為台灣北部的大佳臘。其開墾範圍面積相當廣。文獻上所記載為「東至雷里(今南萬華)、秀朗(今中和)二社,西至八里坌(今八里)、干脰(今關渡),南至興直山腳(今新莊),北至大浪泵溝(今圓山)」
這些地方,除了包含台北艋舺,大龍峒,大稻埕等現今台北市市地區之外,更包括了今日的新北市中和、永和、八里、三重、蘆洲、泰山、新莊地區一帶。
影響
陳賴章墾號前往台北開墾後,讓本以南台灣為中心的閩南泉州移民勢力深入北台灣,也正式宣佈清朝官方保護蕃地與平埔族權益的政策的轉變。
而該墾號的通過,除了象徵清朝默許移民合法性之外,對於台灣民間更有多層面的影響。
以民間影響論,此墾號的通過,掀起了福建泉州人前往台灣謀生的另一波移民潮。台北地區的此移民潮,不但造成該地區許多平埔原住民的漢化與滅絕(如凱達格蘭族、雷朗族),也造成大台北大稻埕、八芝蘭、艋舺、新莊等地區,長達一兩百年之久的漳、泉、粵分類械鬥。
參考資料
- 尹章義,《臺灣開發史研究》,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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