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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蘭彬22歲中選貢生,咸豐元年(1851年)中舉人,三年(1853年)以二甲七名中進士,入翰林院為庶吉士,不久改任刑部主事,後升任員外郎。十年(1860年),丁憂回鄉,主講高文書院,之間曾入曾國藩幕。
同治二年(1863年),陳蘭彬丁憂期滿,回刑部任職。不久因黃河決口,赴大名府賑災,寫出《治河芻言》8卷。後任江南製造局上海廣方言館總辦。同治九年(1870年),在曾國藩的推薦下,以太常寺正卿銜被任命為留美學生委員,會同副委員容閎制定了《挑選幼童前赴泰西肄業章程》十二條。同治十一年(1872年)七月,陳蘭彬率領從廣方言館畢業生中挑選出來的30名幼童赴美國留學。9月22日到達美東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然而,在容閎眼裏,陳蘭彬是一位思想保守的官僚。次年,陳蘭彬受命前往古巴調查華工情況,迫使西班牙當局於1877年簽訂《會訂古巴華工條款》,對華工進行保護。
光緒四年(1878年),陳蘭彬以宗人府丞銜被正式任命為駐美國、西班牙和秘魯公使。七年(1881年)奉詔回國。期間受到吳嘉善的影響,轉而反對繼續進行幼童留學計劃,最終導致留學計劃夭折。至1881年底,除已病故者3人、中途輟學者23人,剩下的94名留美幼童,分三批回國。
回國後,陳蘭彬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任大臣,最終以禮部左侍郎職致仕。回鄉後重新主講高文書院,先後主持纂修《高州府志》24卷、《吳川縣誌》10卷、《吳川風俗志》1卷、《石城縣誌》10卷等地方志。還著有《毛詩札記》、《使美記略》、《使美百詠》、《重次千字文》等詩文集。
光緒二十年年末逝世於家中,諡文毅。
故居遺址:湛江吳川黃坡鎮黃坡村,面積420平方米,磚木結構四合院式平房,是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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