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邏輯和哲學中,論證是由前提及其的一個結論組成的一系列命題。[1][2][3] 論證分為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演繹論證必為有效或無效,可以是可靠的:在有效的演繹論證中,即使一個或多個前提為假且結論為假,前提必須得出結論;在一個合理的論證中,真實的前提需要一個真實的結論。相比之下,歸納論證可以具有不同程度的邏輯強度:論證越強或越有說服力,結論為真的概率就越大,論證越弱,概率越小。邏輯是研究論證的推理形式以及評估論證的規範和標準的發展。[4] [5]
評估非演繹論證的標準可能基於與真理不同或額外的標準—例如,先驗論證(英語:Transcendental arguments)中所謂的「必不可少的主張」的說服力[6],溯因推理中假設的品質,甚至對於思考與行動的新可能性的世界公開(英語:World disclosure;德語:Erschlossenheit),指的是事物如何透過成為本體論世界的一部分而變得與人類可理解和有意義地相關,即具有預先解釋和整體結構化的意義背景)。[7]
自然語言中論證的邏輯形式(英語:Logical form)可以用符號形式語言表示,獨立於自然語言的正式定義的「論證」可以在數學和計算機科學中進行。
概述
一般的,哲學和科學論證也常使用溯因論證和類推論證。論證可以是有效的或無效的,儘管如何確定論證是這兩個範疇中的某一個,自身也經常是大量討論的對象。非形式的,你可能期望有效的論證是強制性的,在它有能力使人信服結論的真實性的意義上。但是,這樣的有效性標準是不充足的甚至是令人誤解的,因為這更多的依賴於構造論證的人的技巧去操縱要說服的人,而更少依賴於論證自身。
論證的有效性的更少主觀性的標準經常是明顯需要的,並且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甚至期望一個論證是嚴格的,就是說,堅持精確的有效性規則。這是在數學證明中使用的論證的情況。注意嚴格的證明不必須是形式證明。
在平常語言中,人們提及論證的邏輯,或使用暗示了一個論證是基於形式邏輯的推理規則的術語。儘管論證確可使用無可爭議的純邏輯推論(比如三段論),在實際論證中幾乎總是使用其他種類的推論。例如,常處理因果關係、或然性和統計或更特殊化的領域如經濟學的論證。在這些情況下,邏輯指稱論證的結構而不是可以用在其中的純邏輯的原理。
參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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