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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貪汙(英語:corruption)或在更廣義上稱為腐敗,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的、甚至是非法的犯罪行為。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直接觸犯刑法的行為,如貪汙罪、受賄罪等;也可能是表面上沒有違法,但實際上損害了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公務員以官方身份行事,卻試圖謀取私利時,就會發生政治腐敗,此乃各國政府皆必須正視的問題。目前,世界上用以防範貪汙的國際法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由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0月31日正式核准,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至今共有83個締約國。
貪汙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例如古羅馬時期的馬利斯·布利斯庫即因貪汙多次被捕,但每次被宣佈無罪。一向公認「最清廉政府」的新加坡在2010年爆發公務員貪汙案。2008年土管局科技及資訊科技基礎建設部門副司長辜聲偉以不實合約,詐騙新加坡政府1180萬新元。不過,2010年新加坡仍以9.3分的高分與丹麥、新西蘭並列第一,被評為年度「世界最清廉國家」。 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着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1]。明清兩朝官僚體制的複雜結構,使得貪汙的程度更是無以復加。明朝宗室伊王朱典「欲拓其洛陽府第」,估款十萬兩銀,為爭取閣議通過,先向權臣嚴嵩獻賄二萬。[2]嚴嵩倒台,嚴世蕃入獄,據《嚴世藩獄詞》披露:「凡勘報功罪以及修築城墉,必先科克銀兩,多則巨萬,少亦不下數千。」清朝康熙對貪汙恨之入骨,曾說「朕恨貪汙之吏,更過於噶爾丹」[3]。康熙帝甚至強調,「別項人犯,尚可寬恕,貪官之罪,斷不可寬。」[4]但是他也表示要杜絕貪汙根本不可能[5]。雍正時夔州知府程如絲被蔡珽譽為「四川第一清官」之美名。雍正四年十一月,川陝總督岳鍾琪卻奏稱程如絲因販賣私鹽,斃傷多人[6]。雍正卻說:「多年來,曾在朕前密參的謗書有一篋之多,可朕從無理它」[7]。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程如絲才被正法。
近現代中國的腐敗問題頗為嚴重。常見的腐敗情形包括:買官賣官、行賄受賄、官商勾結(官倒)、犯重婚罪、包二奶、與多名異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等,有的官員還非法私藏槍支。一般來說,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僅被認為是程度很輕的腐敗行為,這些行為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也有了明顯的減少。一些人認為大貪官在中國的落馬顯示了胡錦濤、溫家寶反腐的決心。局級、廳級的大貪官一般先由中紀委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諸如「打黑英雄」貪汙腐敗[8]、王立軍事件、重慶公安局長文強案、紀委書記借雙規收取賄賂[9]、反貪局長斂錢[10]等黑吃黑案件時有發生。除了高級官員腐敗,亦有「螞蟻搬家式」腐敗,主要發生在職務較低人員身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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