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塞卡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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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塞卡灣(西班牙語:Golfo de Fonseca)是中美洲的海灣,屬於太平洋的一部分,該海灣被薩爾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環繞。
歷史
最早發現豐塞卡灣的歐洲人是阿維拉的希爾·岡薩雷斯。岡薩雷斯以資助其冒險的金主命名此地,也就是哥倫布不共戴天的政敵豐塞卡主教。[1]
1849年美國派出考古學家伊弗雷姆·喬治·斯奎爾與宏、薩、尼三國協議締約,欲建造一條運河橫通太平洋與加勒比海。英軍駐中美洲指揮官弗雷德里克·查特菲爾德擔憂此建設會讓美國進一步威脅英屬蚊子海岸地區,於是派出艦隊佔領虎島以控制豐塞卡灣灣口。但斯奎爾早已料到英國會派出艦隊,所以事先和三國協議暫時將虎島割讓予美國,在英軍佔島不久之後,斯奎爾要求英軍離島。查特菲爾德不想挑起英國和美國的全面大戰,只好默然率軍撤離。
洪都拉斯和薩爾瓦多在豐塞卡灣的島嶼主權爭端開始於1854年,陸地邊界爭端則開始於1861年。
1917年,中美洲法院(中美洲統合體的前身)裁決了"豐塞卡案"(Fonseca case),尼加拉瓜、薩爾瓦多和洪都拉斯這三個沿岸國家擁有共同所有權。結果導致薩爾瓦多與尼加拉瓜的爭議加劇。尼加拉瓜和美國簽訂布賴恩-查莫羅條約,在灣邊開設美國海軍基地。薩爾瓦多大表不滿,認為此舉違反豐塞卡灣中的共同所有權行使。法院站在薩爾瓦多一方,但美國依然我行我素執意開拓海軍基地,無視法院之判決。[2]
薩爾瓦多和洪都拉斯兩國的領土爭端導致了1969年的「足球戰爭」。1972年,兩國就陸地邊界的主要部分達成協議,解決了大部分邊界問題,只留下6段邊界未能解決。1980年兩國簽訂了《和平條約》,確認了邊界的協議地段,並設立了聯合邊界委員會以解決剩下的六段邊界,條約還規定如果在五年內未能達成協議,兩國應在六個月內進行談判並簽訂特別協議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根據這一規定,兩國於1986年5月24日簽訂了特別協議,把有關陸地、島嶼和海上邊界的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解決,請求國際法院成立一個由三名法官和兩名專案法官組成的分庭審理這些爭端。1989年11月17日,尼加拉瓜向國際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參加訴訟,但尼加拉瓜並不要求作為當事第三方。洪都拉斯不反對尼加拉瓜參與此案;薩爾瓦多則表示反對。由於薩爾瓦多的反對,該案分庭首先對是否允許尼加拉瓜參與本案進行審理,並在1990年9月13日判決尼加拉瓜被允許在關於豐塞卡灣水域法律制度的範圍內參加訴訟。該案是國際法院第一次允許第三國參加訴訟。1992年9月11日,國際法院「薩爾瓦多/洪都拉斯」案判決,將豐塞卡灣的土地、島嶼、海洋邊界分開處理,判定三國分享豐塞卡灣的控制權,並將梅安格拉島與梅安格麗塔島(Meanguerita)歸給薩爾瓦多,埃爾蒂格雷島(虎島、蒂格雷島)歸給洪都拉斯。國際法院判決,豐塞卡灣屬於歷史性海灣,豐塞卡灣三海里以外的水域是歷史性水域,三個沿岸國共同享有主權,即豐塞卡灣水域屬於三國的共同內水,但是其它國家的船舶在海灣享有無害通過權。[3]國際法院指出,共管的安排是「一種對某塊領土共同行使主權政府權力的有組織的體系」,一般是通過相關國家之間的協議建立的,不過也可以是國家繼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例如在豐塞卡灣的情形),是領土主權從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的方式之一。除了1917年的判決外,法院判決的基礎是該海灣水域的歷史性、三個沿岸國家的一貫主張以及其他國家沒有抗議。
自然地理
豐塞卡灣面積3,200平方公里,海岸線長度261公里。
豐塞卡灣的氣候屬典型的熱帶與亞熱帶,乾濕兩季分明。豐塞卡灣年雨量約1,400–1,600 mm,80%的雨量都由濕季貢獻,五月至十一月為濕季期間。[4]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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