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士·納史密夫(英語:James Naismith,1861年11月6日—1939年11月28日)是籃球運動的發明者和第一位倡導在美式足球運動中使用頭盔的人,同時也是召集了五位球員組成一支球隊的首位籃球教練。納史密夫出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阿爾蒙特,是一個1851年到加拿大從事採礦業的蘇格蘭移民家庭之長子。
發明籃球
1891年占士·納史密夫在麻省春田的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擔任該的體育教師,同時也是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的美式欖球教練,納史密夫當時被受任尋找一種有趣易學且可以打發學生無聊的冬季室內體育課的遊戲。
納史密夫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在加拿大被稱之為「Duck-on-a-Rock」的遊戲中受到啟發,納史密夫的籃球遊戲在11月15日初步構思完成,最早的規則沒有運球這一規定,只允許球在球場內傳遞,之後他又編寫了13條籃球規則 ,其中有12條仍然延用至今。起初,納史密夫將兩隻桃籃分別釘在健身房內看台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經過百年的改進形成了現今的籃球規則。
籃球成為了美國和加拿大廣受歡迎的男子運動,以非常快的速度在其他國家傳播開來。另外也為建立了一套女子籃球的規則做了一些努力,最初受到了很大的阻力,因此在真正的推廣上的步伐要顯得緩慢一些。
男子籃球運動在1936年柏林奧運會中正式被列為奧運會項目,納史密夫博士為那屆奧運會籃球項目的前三名頒發了獎牌,獲得前三名的是三個北美球隊:美國隊在室外下雨的場地中戰勝了加拿大隊獲得了金牌,納史密夫的祖國加拿大獲得了銀牌,而墨西哥隊則獲得銅牌。女子籃球直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上才被正式列為奧運項目。之前在1904年聖路易奧運會上舉行過一次籃球表演賽。
教練生涯
1898年納史密夫來到了肯薩斯大學,之後他在丹佛學習成為了一名教授和肯薩斯大學的首任籃球教練。使得肯薩斯大學發展成為美國最有籃球歷史底蘊的大學。
納史密夫擔任主教練期間是肯薩斯大學唯一失利場次多過勝利場次的時候(55勝-60負),但是納史密夫確是籃球史上最偉大且富有傳奇色彩的教練。
納史密夫指導了弗里斯特·阿倫,阿倫是美國大學籃球歷史上最多獲勝場次的教練,他最終接替了納史密夫的肯薩斯大學籃球隊主教練的位置。而弗里斯特·阿倫又是阿道夫·拉普和迪恩·史密夫的導師,這兩位都是美國大學籃球界非常知名的資深教練,總共獲得過6次的NCAA總冠軍頭銜。
阿道夫·拉普又是獲得過6次NBA總冠軍的現任邁亞密熱火隊主教練帕特·萊利的導師。迪恩·史密夫的弟子則有名人堂教練拉利·布朗,現任北卡羅萊納大學的名教練羅伊·威廉士(之前在肯薩斯大學執教了15個賽季)以及偉大的飛人佐敦。這一脈傳承為美國培養出了無數籃球界的精英。
1930年代納史密夫致力於創建一個全國大學校際的體育協會,這個協會之後形成了現在的美國學院運動聯盟(NAIA-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tercollegiate Athletics)。
在1936年8月,納史密夫出席柏林奧運會時,被授予國際籃球聯合會名譽主席。
私人生活
納史密夫和Maude Sherman在1894年結婚,婚後育有5個孩子,納史密夫同時是一位基督教長老會的教長。納史密夫於1925年4月4日加入了美國國籍。1939年他獲得了蒙特利爾長老會學院頒發的神學博士。在他的首任妻子Maude在1937年過世後,他在1939年6月11日娶了Florence Kincade,在結婚後的6個月納史密夫就因腦出血在肯薩斯州的勞倫斯去世了。他的遺體葬在肯薩斯大學主校區勞倫斯,和他首任妻子葬在一起。
納史密夫在他的祖國加拿大和其他國家都得到了廣泛的榮譽。1968年2月17日在麻省春田市創建了納史密夫籃球名人堂,就以他的名字命名以示敬意。
2005年占士·納史密夫的孫子伊安·納史密夫計劃出售籃球規則手冊的原本。規則手冊在納史密夫博士去世後轉給了他最小的兒子小占士·納史密夫,也就是伊安·納史密夫的父親,占士居住在德克薩斯州的科柏斯基斯蒂。
納史密夫的13條籃球規則
-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 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 球員不能帶球走。
- 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 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後備。
- 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 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裏,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 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里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 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球證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鐘,如果超過5秒鐘,球判給對方。
- 主球證員是球員的球證,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球證員。他有權宣佈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 副球證員是球的球證,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球證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 比賽在兩個15分鐘內進行,中場休息5分鐘。
- 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資料來源:13條籃球規則
參考
- 納史密夫所編寫的13條籃球規則[永久失效連結]
- [httpd://newsworthiness/basketball/other/2006-11-15/966779.html 納史密夫收藏品拍賣]
- (英文)納史密夫傳記[永久失效連結]
外部連結
- 籃球名人堂
- 納史密夫基金會
- 籃球歷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籃球發明歷史[永久失效連結]
- (英文)University of Kansas men's basketball
- (英文)Heritage Minutes: Dr. James Naismith
- (英文)FrozenHoops.com History of basketball in Canada
- (英文)Basketball Man documentary websi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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