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等機關(日語:施設等機関/しせつとうきかん Shisetsu-tō-kikan */?、英語:Facilities, Affiliated institutions)為日本內閣府(含宮內廳、委員會、廳)及《國家行政組織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省、委員會、廳)設立的試驗研究機關、檢查檢定機關、文教研修設施(包含類似機關與設施)、醫療更生設施、矯正收容設施與作業設施的總稱[1]。依據1984年7月1日實施的《國家行政組織法》修正條文,原先的「附屬機關」細分為「審議會等」、「設施等機關」、「特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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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廳
- 文部科學省
- 厚生勞動省
- 檢疫所 (13)
- 國立痲瘋病療養所 (13)
- 國立醫藥品食品衛生研究所
- 國立保健醫療科學院
- 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
- 國立感染症研究所
- 國立兒童自立支援設施 (2)
- 國立光明寮 (4)
- 國立保養所 (2)
- 國立智能障礙兒童設施
- 國立身體障礙者復健中心
- 農林水產省
- 植物防疫所 (4)
- 那霸植物防疫事務所
- 動物檢疫所
- 動物醫藥品檢査所
- 農林水產培訓所
- 農林水產政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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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府設置法第39條、第55條、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之2、宮內廳法第16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