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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
依《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家暴),可報警處理。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法院申請保護令,用以限制或取消親權。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條款名稱 | 內容 |
---|---|
第1084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
第1085條 |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
第1086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第1088條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
第1090條 |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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