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中共凌海市委書記,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廳長,中共丹東市委書記,中共營口市委書記等職。2011年1月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1],同年3月不再擔任營口市委書記[2],兼任遼寧省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3]。2013年3月不再兼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4]。2016年1月,辭去遼寧省副省長職務[5]。2016年1月,當選遼寧省政協副主席[6]。
2021年8月23日,薛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7]。至此,遼寧省公安廳已有連續三任前任廳長落馬(李峰、李文喜、薛恆)。
2022年2月19日,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起訴,涉案財物一併移送[8]。3月18日,薛恆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逮捕決定[9]。
2022年5月16日,薛恆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
2022年8月18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恆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1年,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5億餘元。2019年,薛恆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託,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3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薛恆進行了當庭表示認罪、悔罪[11]。2023年12月13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被告人薛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20萬元。對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2]
2024年1月6日,在中國中央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專題片《持續發力 縱深推進》第一集中,披露了薛恆案的細節及電視認罪片段。專題片稱,2005年,時任遼寧省民政廳廳長的薛恆私下找到李文喜,希望辦案時能放商人朋友白玉臣一馬。於是李文喜「幫着辦事」,既讓薛恆從中獲取了巨額利益,也提前為他上了濫用執法權的「一課」。[13]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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