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1973年8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12月後歷任中共凌海市委書記,遼寧省民政廳副廳長、廳長,中共丹東市委書記,中共營口市委書記等職,其中1994年7月14日凌晨,時任凌海市委書記的薛恆在凌海市大凌河鎮尤山子村陪同錦州市委書記張鳴岐視察災情時,張鳴岐被洪水沖走殉職。2011年1月當選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1],同年3月不再擔任營口市委書記[2],兼任遼寧省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3]。2013年3月不再兼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4]。2016年1月,辭去遼寧省副省長職務[5]。2016年1月,當選遼寧省政協副主席[6]。
2021年8月23日,薛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7]。至此,遼寧省公安廳已有連續三任前任廳長落馬(李峰、李文喜、薛恆)。
2022年2月19日,被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違法所得,涉嫌犯罪問題移交司法機關起訴,涉案財物一併移送[8]。3月18日,薛恆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逮捕決定[9]。
2022年5月16日,薛恆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0]。
2022年8月18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恆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2005年至2021年,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5億餘元。2019年,薛恆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託,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3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薛恆進行了當庭表示認罪、悔罪[11]。2023年12月13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被告人薛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20萬元。對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12]
2024年1月6日,在中國中央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專題片《持續發力 縱深推進》第一集中,披露了薛恆案的細節及電視認罪片段。專題片稱,2005年,時任遼寧省民政廳廳長的薛恆私下找到李文喜,希望辦案時能放商人朋友白玉臣一馬。於是李文喜「幫着辦事」,既讓薛恆從中獲取了巨額利益,也提前為他上了濫用執法權的「一課」。[13]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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