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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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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稱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軍人的一項獎勵措施,是現行中國軍事榮譽制度中的第二級。授予的對象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民兵和支前人員,以及單位。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8年4月26日) |
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向個人頒授英模獎章和證書、向單位頒授獎旗。一般在每年建軍節前夕舉行頒授儀式,也可以視情及時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根據授予對象的事跡特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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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前身自戰爭年代起,就有通過授予榮譽稱號對軍人個人、單位進行獎勵的做法。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力量和根據地政府均開展過評選英雄、模範的獎勵運動,並逐漸出現了通過軍隊政治部門決定、軍隊首長簽發,專門為某一人、某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進行表彰的做法。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獎勵工作概論》梳理,首次授予個人榮譽稱號系1941年10月18日,八路軍晉察冀軍區政治部發出《關於學習狼牙山五壯士的訓令》。該《訓令》決定授予馬寶玉、胡德林、胡福才三名烈士「模範榮譽戰士」榮譽稱號。這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力量首次由軍區(軍)一級授予個人榮譽稱號。
解放戰爭時期,1948年3月至5月,解放軍晉冀魯豫軍區發起臨汾戰役,晉冀魯豫軍區第八縱隊第二十三旅率先破城而入,戰後該旅被授予「臨汾旅」榮譽稱號,並由徐向前向該部頒發「光榮的臨汾旅」獎旗。由於獎旗落款為「人民解放軍華北野戰軍第一兵團司令部政治部」,故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兵團級授予的榮譽稱號。直至1987年,徐向前回憶錄中披露:「我們報軍委批准,授予八縱黃定基第二十三旅以『臨汾旅』的光榮稱號。」1998年,中央檔案局找到了中央軍委的批覆文電,證明該榮譽稱號確係由中央軍委授予。此榮譽稱號系中央軍委向單位授予的第一個榮譽稱號。
1948年6月8日,東北人民解放軍第十一縱隊黨委追授該部第三十二師九十六團二營六連二排六班班長董存瑞為「戰鬥英雄」、「模範共產黨員」,並命名其生前所在班為「董存瑞班」。此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武裝力量由軍(縱隊)一級首次授予單位榮譽稱號。
在戰爭年代,授予榮譽稱號作為獎勵的做法,並未在全軍範圍內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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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評選英雄、模範兩類稱號,且英雄、模範各分三級,並可根據事跡特徵在「英雄」「模範」詞彙前冠以特定描述語。條例還規定了英雄、模範兩類榮譽稱號的評選標準。條例還規定,一二三級英雄、模範分別授予一二三級「英雄紀念章」和一二三級「模範紀念章」。
1951年2月1日,頒佈第七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草案)》,明確了授予榮譽稱號為一項獎勵。1952年1月21日,頒佈《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至此,授予三級英雄或模範榮譽稱號的制度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確立起來。中國人民志願軍參照執行時,英雄和模範的三個等級依次為特級、一級、二級。1952年2月26日,中國人民志願軍政治部決定授予羅盛教「一級愛民模範」榮譽稱號。此後至1954年9月20日,中國人民志願軍共授予282名個人以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邱少雲、「特級英雄」黃繼光、「特級英雄」楊根思等。
1954年9月20日,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佈。《憲法》第31、40條規定,授予榮譽稱號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實施。據此,總政治部決定停止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中授予榮譽稱號的做法。在1951年至1954年的3年時間內,除中國人民志願軍外,中國人民解放軍沒有實際授予過榮譽稱號。解放軍和志願軍都未實際製作發放「英雄紀念章」和「模範紀念章」。
1955年3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在北京召開空軍首屆英雄模範功臣代表會議,會上授予3人「二級戰鬥英雄」榮譽稱號、18人「二級模範」榮譽稱號。此舉屬於在停止授予榮譽稱號後依舊執行與憲法相違背的法規,引起了極大爭議。為此,1955年4月國防部發佈《關於授予英雄稱號的規定》,強調授予榮譽稱號須由各級上報,由國防部通過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後再由國家主席授予。同年5月,總政治部對空軍的做法進行通報批評。此後,中國人民解放軍一直沒有再授予過榮譽稱號。
1962年,中國和印度在邊境爆發戰爭。戰爭中湧現出一批需要表彰的官兵。1963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追授羅光燮「戰鬥英雄」榮譽稱號。此後,總政治部於當年9月2日出台《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規定向個人和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為最高獎勵,並未獲得榮譽稱號者頒發「英雄模範章」。1964年2月1日,頒佈第十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1965年7月20日,中央軍委決定將榮譽稱號的授予權下放至軍區、軍兵種一級。自此,形成了國防部(中央軍委)、軍區軍兵種兩級榮譽稱號的制度體系。
1963年至1979年間,中國人民解放軍並未給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製發過「英雄模範章」。
1979年2月,中國和越南在邊境爆發戰爭,湧現出大批立功官兵和榮獲榮譽稱號的官兵。1979年3月23日,總政治部決定為參戰官兵頒發立功獎章和英雄模範獎章。1979年10月20日,總政治部決定平時立功、獲得榮譽稱號者,也可以獲得獎章。自此,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常態化為受到表彰的官兵頒發獎章。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授予一級英雄模範獎章,被軍區、軍兵種一級授予榮譽稱號的個人,授予二級英雄模範獎章。
1984年1月27日,中央軍委頒佈第十二部《紀律條令》。該部條令中,將為兩級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英雄模範獎章的行為予以確認。
2011年5月4日,中央軍委頒佈第十六部《紀律條令》。該部條令中,繼續為軍人授予榮譽稱號。將原有的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獎章升格為一級、二級英雄模範勳章。
至2018年,共有14名軍人獲得一級英雄模範勳章。
2018年4月,中央軍委頒佈第十七部《紀律條令》。該部條令中,授予榮譽稱號不再是軍隊最高榮譽,而是低於「八一勳章」的次高級榮譽。取消了戰區、軍兵種一級授予榮譽稱號的權限,統一收歸中央軍委。同時將一級、二級英雄模範勳章統一改為「英模獎章」。
個人名單
從1963年3月9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共310人獲得過中央軍委、國防部授予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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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單
從1963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共254個單位獲得過中央軍委、國防部授予的榮譽稱號。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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