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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婆羅洲直轄殖民地是在英國軍事管制區解散之後不久,於1946年建立的英國直轄殖民地。1947年10月16日,英國將位於婆羅洲東北部其管轄內的烏龜群島中的七座島嶼(現屬塔威塔威省)與芒西群島,經過英美間簽署的條約,割讓給馬來亞政府。
北婆羅洲直轄殖民地 Crown Colony of North Borneo(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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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963 | |||||||||||||||||||
國歌:天佑吾王 | |||||||||||||||||||
地位 | 直轄殖民地 | ||||||||||||||||||
首都 | 亞庇 | ||||||||||||||||||
常用語言 | 英文、薩瑪-巴喬語、穆魯特語、漢語、杜順語、沙巴馬來語 | ||||||||||||||||||
君主 | |||||||||||||||||||
• 1946–1952 | 佐治六世 | ||||||||||||||||||
• 1952–1963 | 伊利沙伯二世 | ||||||||||||||||||
總督 | |||||||||||||||||||
• 1946–1949 | 愛德華‧特溫寧 | ||||||||||||||||||
• 1959–1963 | 顧德 | ||||||||||||||||||
歷史時期 | 冷戰 | ||||||||||||||||||
• 北婆羅洲成為直轄殖民地 | 1946年[1]7月15日 | ||||||||||||||||||
1947年10月16日 | |||||||||||||||||||
• 自治 | 1963年8月31日[2] [3] | ||||||||||||||||||
• 馬來西亞協定 | 1963年9月16日 | ||||||||||||||||||
貨幣 | 北婆羅洲元, 馬來亞和英屬婆羅洲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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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馬來西亞 |
1947年10月16日,根據英美過去簽署的條約,將婆羅洲東北部英國控制的七個島嶼(海龜群島)與芒西群島一起割讓給菲律賓。[4][5]這些島嶼現在是民馬羅巴和邦薩摩洛的一部分。
儘管北婆羅洲於1963年併入馬來西亞聯邦,但關於誰擁有北婆羅洲前直轄殖民地,菲律賓與馬來西亞仍存在領土存在爭議。
1962年9月12日,在蘇祿蘇丹的遠親迪奧斯達多·馬嘉柏皋執政期間,菲律賓聲稱在北婆羅洲擁有領土,蘇祿蘇丹的繼承人罕默德·埃斯梅爾·E·基拉姆一世「割讓」了對該地區的全部主權、所有權和統治權穆給菲律賓。1963年與沙巴組成聯邦後,菲律賓與馬來西亞斷交,但之後透過馬尼拉協定非正式地部分恢復了關係。[6]
近些年,馬來西亞與所謂的蘇祿末代蘇丹的繼承人陷入了一場價值150億美元的國際爭端。[7][8]這些自封的繼承人一直與馬來西亞,就殖民時代的蘇祿蘇丹與阿爾弗雷德·登特和古斯塔夫·奧弗貝克的英國商業集團於1878 年達成的協議中的付款相關的問題與馬來西亞展開法律鬥爭,該協議最終演變為北婆羅洲特許公司。根據協議,蘇丹將北婆羅洲的土地所有權授予英國,但英國需繳納租款。宣稱人堅稱該土地只是租賃的,而馬來西亞反駁該土地實際上已被割讓,一旦該地區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所有權也同時割讓。
馬來西亞繼續根據1878年協議繳納租款,直至2013年拿篤衝突。蘇祿的宣稱人向西班牙馬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仲裁上訴,該法院任命貢薩洛·斯坦帕為此事的仲裁員。[9]
馬來西亞向馬德里高等法院民事和刑事法庭提起訴訟,撤銷了斯坦帕的仲裁權。然而,斯坦帕將案件移交給巴黎高等法院。2022年2月28日,斯坦帕做出有利於所謂蘇祿蘇丹後裔的裁決,並要求馬來西亞向訴訟當事人支付149.2億美元和解金。[10]該裁決最終於2023年6月被國際法院駁回。[11]
北婆羅洲直轄殖民地總督(馬來語:Tuan Yang Terutama Gabenor Koloni Mahkota British Borneo Utara)是英國政府北婆羅洲特許公司接管當地之後設立的職位。其由英國君主直接任命,直至1963年8月31日北婆羅洲自治和1963年9月16日馬來西亞聯邦成立。[12]馬來西亞成立後,其改為沙巴州元首,州元首由國家元首或國王任命。
姓名 | 接任 | 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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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德華‧特溫寧 | 1946年 | 1948年 |
拉爾夫·霍恩 | 1949年 | 1954年 |
羅蘭·伊芙琳·特恩布爾 | 1954年 | 1959年 |
顧德 | 1960年 | 1963年 |
1950年10月,行政會議和立法會議成立,其取代了自1946年7月以來一直存在的臨時諮詢委員會。行政會議由三主要職位組成,其中有議會大臣、財政司司長及總檢察長,另外還設有兩名委任官員及四名民選官員。立法會由總督擔任主席,設有三名常住官員、九名政府委任議員及十名非政府委任議員組成。總督通常會從代表機構提出的名單中任命非官方成員。總的來說,北婆羅洲民主制度的發展比鄰國砂拉越慢很多。[13]
對於地方管理,殖民地分為四個行政區,每個行政區有一名官員負責監督,這些行政區又分另設有子及行政區。納閩島是特殊的行政區,其地區官員直接向議會大臣報告。各大區被細分多個小區,這些小區由地區輔政官員管理。大多數地區官員並非本地人,地區輔政官員大多為本地人。[13]
在每個行政區,村長負責一些次要的行政工作。村中的官員向村長報告,村長又向地區輔政官員報告。村長主持原住民法院,處理違反原住民習俗和回教法的行為。地區輔政官員也可以作為治安官行使管理權,並對法律事務擁有管理權。[13]
1951年,農村發展條例規定在農村設立地方管理機構。1952年1月1日,第一個地方管理機構在哥打毛律[註 1]成立,由地方管理機構和地方輔政官員領導。地方管理機構的成員全部由政府任命,代表哥打毛律的本地居民和當地華裔人口。隨着其他鄉村管理機構的建立,這種模式在北婆羅洲殖民地重複出現。[13]
1954年7月1日,一項關於城區政府的法令生效。其規定允許城市設立地方管理機構、地方委員會和市議會。哲斯頓和山打根成為市議會區,斗湖和納閩於1955年加入其中。地方議會的成員完全由總督任命,但非政府議員必須佔多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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