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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籍種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語: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舊稱英國屬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是指憑藉與英國海外領土之關係取得英國國籍之人士。
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於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後,原有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身份被重新劃分為三大類別: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令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根據該法,除了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該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英國公民身份。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之身份乃包括了英國的所有海外領土。儘管每一個海外領土都沒有屬於他們自己的合法國籍身份,但他們卻有權為自己制定入境法律和判給本土人身份(belonger status),因此,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並不會憑這個身份在英國海外領土取得居留權。至於他們取得居留權與否,就要視乎該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所以有部分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實際上並不取有任何英國海外領土之居留權。
同樣地,根據不同海外領土的相關入境法律,部分人士可以在沒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情況下,取得本土人身份。絕大部分的非英國公民在取得本土人身份後,通常都獲歸化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而英國公民亦可以自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自1983年1月1日開始,如果父或母一方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或在海外領土「定居」的話,其在海外領土出生的子女即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若果孩子出生後,其父母才成為任一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或在任一海外領土定居,他仍然有權申請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不過,有關申請必須在孩子年滿18歲前提出,而他亦須要在同一海外領土連續居住至10歲為止。
任何於1983年1月1日或以後,生於英國海外領土以外之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皆可以世襲繼承之途徑自動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惟其父或母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並不可同樣從世襲繼承之途徑取得。
如要歸化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往往要視乎申請者是否與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擁有婚姻關係。
如申請者與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擁有婚姻關係,該申請人必須:
如申請者沒有與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擁有婚姻關係,該申請人必須:
所以歸化申請人必須要「品行良好」(good character),而儘管歸化的批核權由相關海外領土的總督擁有,但只要符合要求,歸化申請一般都會獲得批准。
在2002年5月21日以前,只有來自福克蘭群島與直布羅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可以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但自當日起,所有未成為英國公民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自動取得此身份,不過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則不在此限。
任何在2002年5月21日以後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人士,皆可循下列任何一種途徑成為英國公民:
任何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的4A章(於2002年5月21日起生效),憑藉其身份而申請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惟
這類申請是無條件的,而且一般也不會被拒絕。透過這類並非以世襲繼承取得之申請權利,不少在英國本土以外出生的兒童均能成為英國公民。
自從《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的4A章生效後,這種透過非以世襲繼承取得之申請權利,僅適用於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任何透過直布羅陀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人士,均可透過《1981年國籍法令》第5章申請成為英國公民。但與4A章不同的是:
自《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生效後,此法而漸少被引用,但它仍然是現行法律之一部分。
自2002年5月21日起,只要父或母一方是英國公民,並定居於英國或任一英國海外領土(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除外),其出生於英國海外領土之子女即可自動取得英國公民身份(即使沒有取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至於在1983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間,則只有福克蘭群島享有此權利。
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年屆18歲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新申請者,在正式歸化或登記時,都必須出席一個公民身份儀式,除要向英女皇作效忠宣誓外,也要對相關海外領土作出宣誓。這種新規定亦適用於申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之英國公民;至於所有在2002年5月21日以後歸化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之人士,在日後進而申請成為英國公民,則須要再一次出席公民身份儀式,對英國作宣誓。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可因以下而情況不自願的喪失:
有關「與英國公民相類似的條款遭剝奪」一項,可參閱英國國籍法一文。此外,如果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取得海外公民身份,其英國海外領土公民不會喪失,但其本土人身份則有機會喪失(須視乎有關地區之法律)。
自1983年1月1日以來,只有聖基茨和尼維斯一處英國屬土取得獨立。因此,
殖民地政府在1985年10月17日宣佈,在1997年7月1日起,即是在香港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所有由殖民地政府簽發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即告失效。
由於《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將「英國屬土」更名「英國海外領土」,為免衍生漏洞,該法令指明新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而隨後的《2002年國籍、入境與庇護法令》更表明,任何與香港有關係之人士均不可登記成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儘管歸化與申請成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的批核權由內務大臣所有,但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第43章,此權力悉數授權予海外領土之總督。在十分罕有的情況下,英國的內務辦公室亦會處理有關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申請,而相關海外領土的總督將會獲得知會。至於在一般情況下,任何向英國內務辦公室提出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申請,都會轉交予相關海外領土的總督處理。
與法國比較的話,會發現法國的海外屬土公民都是法國公民,而不論他們是生於法國本土、外島,抑或是各屬土,其法國公民身份亦不受動搖。另在部分情況下,對一些前法國殖民地而言,生於殖民地時期的居民亦可取得法國公民身份,可見法國的情況要比英國寬鬆。此外,法國海外屬土屬於法國海外省,在國民議會有其代表,但英國下議院並沒有英國海外領土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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