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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高法院(法語:Cour de cassation),或譯翻案法院、審監法院[1]、破毀法院[2],為法國的最高法院,擔當法國的最後訴諸對象的司法法院。坐落於巴黎的司法宮。
最高法院 | |
---|---|
Cour de cassation | |
設立 | 1791年 |
司法管轄權 | 法國 |
所在地 | 巴黎西岱島 |
設立法源 | 第五共和國憲法 |
網址 | www |
首席法官 | |
現任 | Christophe Soulard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2年 |
法國最高法院是民事和刑事的最終上訴法院。作為司法法院,它不聽取包括針對政府的索賠在內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屬於行政法院的範圍,國務委員會擔當最高上訴法院。法院在法國大革命期間於1790年在翻案法庭(Tribunal de cassation)的名下被建立,它的初始定位是有低級地方特權法院的修正司法權的覆審法院。
法院由法官、檢察官辦公室和法院行政辦公室組成。另外,一個被專門認證的訟務律師的分離律師為在法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而存在。
大體上,法院由接近85名審判委員(conseillers)和大約40名幫辦委員(conseillers référendaires)組成,每個組被分為六個不同的分庭(chambres):
每個庭由一位作為庭長(président)的主席法官領導。這些主席法官擔任被叫作首席庭長(premier président)或法院院長的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是國家的最高級司法官員,並因此負責法院行政部門和法官的紀律。現在的首席法官是文森特·拉曼達。法院也包括12名助理審理員(auditeurs),最低級法官,主要從事於行政部門。
除上面被提到的六個庭外,還有所謂的混合庭(chambre mixte)。混合庭的法官席位由首席法官和來自與被給的案件有關的至少三個其它庭的一些其他法官陪審。任何參與的庭由它的主席法官和兩位陪席法官代表。
當召集法院全體會議(Assemblée plénière)審案時,由首席法官主持,如果他缺席時,則由最資深主席法官主持。它也由所有庭的主席法官和由來自每個庭的一位陪席法官協助的高級法官參與。法院全體會議是法院的最高級別。
起訴方,或總檢察院(parquet général),由總檢察官(procureur général)領導。總檢察官是一位司法官員,但他其實不審理案件,相反,他的功能是建議法官怎樣訴訟,這類似國務委員會裏的委員的角色。職責包括在法院前「在法律的名義下」把發起的提議歸檔以起訴案件,和在審理因犯罪而被送交受審的政府官員的共和國司法法院(Cour de justice de la République)前起訴案件。總檢察官由2名總幫辦檢察官(premier avocat général)和大約22名總幫辦(avocats généraux)的隊伍,和2名助理檢察官(substituts)協助。
訟務律師(avocats),雖然不是法院的專門官員,卻在司法的應有施與中扮演必需的角色。除了幾種行為外,以訟務律師的形式的辯護律師對於被最高法院或國務委員會聽取的任何案件是強制性的。有會見的專屬權利並被許可在高級法院之一中從事法律工作的訟務律師帶有國務委員會和最高法院辯護律師(avocat au Conseil d'État et à la Cour de Cassation)或被簡稱為委員會辯護律師(avocats aux Conseils)的頭銜。發給許可證和准入最高法院律師特別難,要有特殊培訓並通過著名的嚴格的考試。一旦被准入,律師成員被授權在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可被法庭審理上建議當事人,那就是,可爭論的和超過最低限定的必要條件——自從最高法院只聽取關於法律的爭議的案件而不是事實的爭議的案件起的一項重要服務。成員資格被限制在60個總名額,並被認為公共機關。
法院的主要宗旨是肯定或推翻低級法院在法律問題上的裁決。作為法國的最高級法律法院,它也有其它職責。
法院有對來自低級上訴法院的被允許的上訴的固有的上訴司法權(被叫作撤銷原判上訴,法語為pourvois en cassation),除了通常不上訴的某些類型的小索賠案件。最高法院對維持或推翻低級上訴法院裁決有普遍司法權;如果裁決被推翻,裁決被說明為「被撤銷」(casser),所以法國最高法院的法語名字是Cour de cassation,即最高法院。
儘管中級上訴法院基於事實發現或決定的錯誤聽取來自低級上訴法院的上訴,法國最高法院決定關於被用在案件中的法律或程序的問題。低級法院可以呈請最高法院在訴訟程序期間在任何新的和複雜的法律問題上發佈非正審判決;然而,任何這樣的宣告不是最終的或決定性的命令。
一個案件由3至5名有關法庭的法官聽審。對於民事或刑事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聽審,除非首席法官或法庭主席法官命令該案的承審法官擴充至全編5名法官聽審。此外,起初被指派聽審的3名法官的任何一名可以命令將處理該案的擴展到五名。如果案件進入由超過一個法庭處理的法定管轄範圍,首席法官可以命令組建混合庭承審,而非擴充至全編5名單一法庭的法官,來審理該項案件。
最高法院能靠駁回上訴(rejet du pourvoi)或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cassation)否定來自下級的決定。只要裁決的一部分被推翻,它就被叫作部分翻案(cassation partielle)。有時,法院可以推翻低級法院裁決並在沒有被申請的情況下自動裁判案件(cassation sans renvoi),只要案件的價值和事實被記錄在案。
當案件被推翻時,案件接着被發回第二上訴法院,即不是初始上訴法院,而且從來不與相同的法官一起。法官席位或混合庭的決定沒有約束力,而且上訴法院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以決定案件,但最高法院的裁決有說服性的價值。上訴法院的裁決可以被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如果這樣,全體法院聽審並裁判案件。它可以再次維持早期的決定或撤銷它並把案件發給另一個上訴法院。在後面的情況中,全體法院在法律問題上的決定有約束力;然而事實可以由再審案件的法院重新檢查。
被公佈的判決極其簡短,包含案件聲明,引用有關的法律條款,和裁決摘要。裁決不包含判決依據,更典型的是普通法的司法權[註 1]。相反,它被留給法律專家以解釋裁決的重要性。法院時常徹底改變民法典或其它成文法被解釋的方式。法律匯編,如達羅茲匯編,和由法律學者寫作的專著通過判例分析和解釋裁決。許多這些信息可通過在線數據庫被得到。
在上訴沒有被作出但政府不同意低級法院的法律解釋的地方,它可以命令總檢察官「在法院前為了法律的利益提起上訴」(former un pourvoi dans l'intérêt de la loi),即上訴以證明普遍的公共重要性。總檢察官可以自願或依照法院的命令為民事和刑事案件這樣做。法院接着將發佈諮詢性意見,自從它令所有當事人感到滿意並且所有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動機起,它與低級法院的裁決無關。如果政府對由法院申述的法律感到不滿意,它可以要求國會改寫法律,只要不與憲法性議題有關聯。
與普通法司法權不同,在法國沒有具有約束力的判例(遵循先例)的學說。所以,像最高法院那樣的高級法院的過去的決定不約束相同等級中的低級法院,雖然它們時常被遵從並且有說服性價值。相反,法國的法律體系認同恆定司法權,據此法院應該遵從一系列與彼此一致的決定,而且法官應該就他們自己對法律的解釋裁決。
重要的重罪和可起訴罪行(crimes)由省巡迴法院中的陪審團審理。在過去,他們的決定不對中級上訴法院中的上訴開放,而在2001年前,只可以被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將只在程序和法律的問題上檢查案件,並且當它宣佈除極刑案件外的不普通的推翻原判時,此案件被給予第二個巡迴法院以重審此案件。贊成這個體系的論點是,允許上訴在被陪審團審理後由有主動性的法官審理將在實質上否定受歡迎的管轄權。從2001年起,巡迴法院裁決可以被在事實問題上向由最高法院給予的在另一個省的巡迴法院並在大陪審團前上訴。案件接着被完全重審。對於程序性問題,自從靠陪審團審理運作的巡迴法院將沒有能力聽取它們起,向最高法院上訴仍然是可能的。
法院發佈一份關於法國的法院體系的年度報告。報告包括一章法律的建議性更改,涉及包括刑事訴訟程序在內的法律體系。法院在被告被送至監獄後把賠償金判給被開脫的被告。法院的一些高級成員是特別專門法院的職責成員;可以被召集以審判法國總統的叛國罪行的高級司法法院(Haute Cour de Justice)的調查委員會;可以被召集以審判現任或前任內閣部長在任時犯下的罪行的共和國司法法院(Cour de Justice de la République);和擔當法官紀律法院和紀律律師的最高司法官委員會(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高級司法法院在第五共和國期間從未被召集,而共和國司法法院在第五共和國期間僅極少被召集。
最高法院不是法國最後訴諸對象的唯一法院。包括針對地方機構和國家的索賠在內的案件,包括所有行政分支決定和命令,由行政法院聽取,這類案件的最後訴諸對象是國務委員會,它也有其它非司法性職責。在司法和行政法院之間似乎有同時存在的司法權或法律爭議的案件中,無論兩個法院是否都擁有司法權(「積極爭議」)或退卻司法權(「消極爭議」),爭議法院(Tribunal des Conflits)決定此爭端。法院由來自兩個高級法院的4名成員組成,而且偶爾,比如在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當的表決期間,司法部長也將主持。
這些法院都沒有權力廢止由法國國會通過的法律。然而,這些法院能拒絕施行它們認為與法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不一致的任何法律條款。另一方面,憲法委員會有權廢止被認為與法國憲法不一致的法律。在一部法律被頒佈前,法國總統、國會兩院之一的議長,或者,更通常地,來自同一議院的60名國會議員可以要求檢查。一些法律,大多是組織法(loi organique),在沒有被第一次呈交的情況下被送至憲法委員會檢查。然而生效的法律不能被檢查,這特別適用於在1959年前被頒佈的法律,現在的憲法在1959年生效。然而,這些法院可以對成文法的應用採取限制性檢查。
歐洲人權法院有司法權聽取針對法國政府涉及所謂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爭議。在歐洲人權法院即將聽取案件前,在法國的法院體系中的所有改進措施必須被全部採用;這通常涉及遵循向最高法院或國務委員會裁決的上訴進程。然而,歐洲人權法院的介入被認為初例案件,而不是對法國法院裁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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