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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官(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judge)是指依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經美國總統提名並被聯邦參議院批准的法官。
另外,按照美國憲法,國會不能改變最高法院。國會立法在美國不同地區建立了13個上訴法院(也叫巡迴法院)和94個地區法院。這些法院的每個法官都屬於聯邦法官範疇。這包括了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陪審法官,上訴法院的巡迴法官和地區法院的法官。另外,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依據憲法第三條任命。
其他在聯邦法院任職的法官包括破產法院的法官有時也被稱為聯邦法官,然而他們不是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任命的。這種區別有時是表示說他們不是「第三條法官」,因為這些聯邦法官的權力並不來源於美國憲法第三條。
"第三條聯邦法官"一般為任職終身。在任何情況下,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辭職、死亡、彈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爭議的告知令狀免職。因為彈劾流程需要美國參議院來審判,而憲法規定的聯邦法官地位除非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改憲法才能改變。不僅如此,憲法禁止國會減少聯邦法官的薪水。二十世紀的經驗表明國會一般不願意從它繁忙的時間中抽空來彈劾聯邦法官,
截止到2008年1月,聯邦法官一年的薪水是169,300美元,上訴法官是179,500美元,最高法院的陪審法官是208,100美元,首席大法官是217,400美元。並且他們都被允許通過教學來獲得每年21,000美金的收入。[1]
聯邦法官的總人數是不斷變化的,原因有兩個。第一,法官退休或死亡,而且在新的法官被任命填補空缺時通常要有一段時間。第二,國會會時不時的在某個特定司法管轄區增加聯邦法官數量(也可能是減少),通常是為了適應該地區的人口或工作量的變化。截止到2009年1月,共有3,168人被任命為聯邦法官。這裏面包括了2,645位地區法院法官,687位上訴法院法官,50位現在已經不存在的巡迴法院法官和110位最高法院法官。上述總人數為3492人,這是因為有些上訴法院法官曾被任命為地區法院法官,當然最高法院法官很多以前都曾在上訴法院任職。[2]
現在有866名依照憲法第三條任命的法官——其中最高法院有9名,巡迴法院有179名,地區法院有678名。儘管最高法院的法官數量在一個多世紀以來一直保持不變,但巡迴法院的法官數量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已經增加了一倍了,而同時地區法院的法官數量更是增加了超過3倍。
不像憲法第三條規定法院法官,非憲法第三條規定的法官任命時都有一定的任期。例如包括美國助理法官和美國破產法院、美國稅務法院和聯邦索賠法院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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