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時期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指1928年11月至1930年12月任職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

背景

1928年10月8日公佈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明文規定,「立法院為國民政府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大赦案、宣戰案、條約案及其它重要國際事項之職權。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須由國民政府委員任之。立法委員49至99人,「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每屆任期兩年,並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事務官。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還曾專門制定了立法委員的標準:「首重其人在黨內之歷史,以曾為國民黨效忠,在革命過程中未嘗有違背黨義言論行動,而對法律、政治、經濟有相當之學識經驗者」。 [1]可見,立法院成員的產生具有一定標準與程序,較為嚴格。而在標準方面既特別注重政治表現,以保證國民黨對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專業知識,以滿足制定各種新法律的要求。

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胡漢民為立法院長,隨後,又任命林森為立法院副院長。1928年10月20日,公佈了《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下設法制、外交、財政、經濟四個委員會(後又增設軍事委員會),各委員會委員長由院長指定;立法院內設秘書、統計、編譯三個處。

1928年11月7日,國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屆立法委員49名。

第一、二屆立法委員規定是49至99人,但實際數均僅達到最低限的49名,寧可有一半的空額,也不輕易將此職作為酬庸,培植私人勢力。政學系楊永泰曾想謀出任委員,被胡漢民斷然拒絕:「楊某曾反對孫總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2]

名單

總額49人,共53人次,名單如下:[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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