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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英語:Legislature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日語:立法院/りっぽういん Rippō-in)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所設置的琉球政府的立法機關。立法院的權限包括對琉球地區行使立法權,但美國民政府有權否決立法院之決議。
沖繩被美國交付日本後,立法院被改為沖繩縣議會。
立法院議員由琉球居民選舉產生,為一院制的議會。
採用委員會中心主義及三讀制。
委員會,有分為常設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
可以在不違犯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命令及公告的範圍下行使立法權。
只有立法院議員具有法律提案權,行政主席並不具有,但主席如果認為有立法必要,可以提出參考方案給立法院。
關於在立法院的會議及其他內部的紀律的制定。
立法院成立之初並沒有指名行政主席的權力,不過隨着美國民政府給予權限的擴大,才取得這項權力。最後於1968年行政主席民選時再度失去這項權力。
1972年5月14日時的組織,包括了122名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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