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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搶劫,亦稱打劫、行搶,是指以暴力或威嚇,奪取對方對某物之所有權的一種犯罪行為。搶劫是對他人的財產權、人身安全的嚴重侵害,也嚴重背棄人類文明價值,因此各國的刑罰皆極重[1]。進行搶劫的罪犯被稱為「搶匪」或「強盜」。與盜竊不同,絕大多數的搶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份,有時候會轉變成殺害被搶劫者的情況。搶劫通常發生在都會區或郊縣、冷僻地區。在大部分的法律定義中,搶劫的詳細定義會依照不同的審判而有差異。
與侵佔、偷竊等其他竊盜種類的犯罪不同的是,搶劫帶有暴力的成份。海盜就是搶匪的一種。武裝搶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車輛劫持(Carjacking)是一種從被害人手中奪走車輛的搶劫,最近在美國與加拿大這類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銀行、金鋪經常會成為搶劫的目標。
「搶劫」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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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搶劫罪 |
臺灣 | 強盜罪 |
港澳 | 搶劫罪 |
搶劫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侵犯財產中最嚴重的犯罪,故而對於所搶的數額沒有限制性規定,但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則不認為是犯罪。根據刑法第267條,攜帶兇器搶奪的,也以搶劫罪論處。刑法269條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也按照搶劫論處。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0條,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編第30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重傷,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同章中的第329條,還定義了「準強盜罪」的規範。若在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將以強盜論。
在台灣、中國大陸、澳門、馬來西亞與其他東南亞地區,常會發生搶匪騎乘摩托車搶劫的犯罪。在英語中被稱為「snatch theft」,漢語通常稱之為「飛車黨」。搶匪通常是兩人一起行動,一人負責騎乘摩托車,另一人經過被害人旁邊趁其不注意時,瞬間搶奪被害人手中的皮包或財物,隨之逃逸。一個搶匪負責騎車,另外一個則負責搶劫。這種搶案在各種地方都有可能發生,甚至包括熱鬧的商業區。
中國大陸一些城市深受此類犯罪困擾,廣州及深圳甚至出台了「禁摩令」,禁止摩托車在市區通行,但是此舉卻並未過多考慮大多數合法的摩托車駕駛員感受,強制的實行,造成大批民眾的不滿,在東莞等地甚至爆發大規模民眾「反禁摩」示威事件。2007年8月,湖北荊州於發起「颶風行動」,稱「飛車搶劫,拒捕者當場擊斃」[3];鄭州則乾脆直接打出了「飛車搶劫,當場擊斃」的標語[4]。從法律角度來說,這類犯罪在大陸地區定為搶奪罪,與一般搶奪案件並無不同。但如因被害人反抗而將其拖拽,則轉化成搶劫罪。搶奪罪依情節不同最低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這種犯罪方式在馬來西亞已經成為須關切的議題,許多這類的搶匪造成了連續的暴力事件[5]。由於警力的短缺,許多當地的民眾只好靠自己的力量來逮捕搶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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