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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茲悖論是一個不真正自相矛盾的數學悖論。1905年法國數學家儒略·理查德首次描寫了這個悖論。今天它被用來顯示仔細區分數學與元數學的重要性。
考慮一個能夠用來定義整數的算術特徵的語言,比如漢語。比如「第一個自然數」定義一個數字,1,是第一個自然數。「只能被一以及它自己整除」定義該數字是一個質數。(顯然有些特徵不能被明確地定義,因此每個引導系統從某些公理開始。但是在這裏我們假設「兩個整數的和依然是一個整數」之類的公理是已知的。)所有這些定義的數量是無窮大的,但是每個定義都是由有限多的詞以及有限多的字組成的。因此我們可以把這些定義首先按照其字數,然後按照其字典順序定義排列起來。
我們將每個定義映射到一組基數上,並且讓排在最前面的定義映射到1上,第二前面的定義映射到2上,等等。因為每個定義都有一個號碼。有可能偏巧正好這個號碼與這個定義相符合。比如「只能被一以及他自己整除」有11個字,而這個定義的號碼恰好是11。而且11本身也只能被1和它自己整除,因此該定義的號碼具有該定義的特徵。但是這不一定總是正確的。比如假如「第一個自然數」的號碼為4,那麼它的號碼與它定義的特徵不同。這樣的號碼與特徵不同的定義被稱為是理查茲性的。也就是說一個理查茲性的數字所編號的定義不適用於該數字本身。
但是因為理查茲性本身是一個整數的特徵,因此它也在被列舉的特徵之內。因此它本身也有一個號碼。現在這個悖論來了:是理查茲性的嗎?假如是理查茲性的,那麼按照定義它沒有第個定義所描寫的特徵,也就是說不是理查茲性的,這和我們的假設相反。而假設不是理查茲性的,那麼它擁有第個定義所描寫的特徵,也就是說它是理查茲性的,這也和我們的假設相反。因此「是理查茲性的」這個定義即不能是正確的,也不能是錯誤的。
理查茲悖論並不是真正的悖論。在悖論排列定義時一個關鍵的、但是沒有提到的假設被忽略了。
我們說到列舉整數得着算術特徵,也就是說設計加法、乘法等的特徵。但是後來我們卻在這些加進去了一個關於算術特徵編號的特徵。一個數字是否理查茲性不是我們本來打算列舉的特徵之一,因為這個定義是關於一個描述的字數等等的元數學寫法。
因此要解決這個悖論我們需要區分數學(比如算術)和元數學(比如一個定義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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