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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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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國家裏,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裏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裏,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4]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替被告求情,建議國家元首對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臺灣發生79歲陳姓老父悶死照顧50年腦麻病女的刑案。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姓被告之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雖可依自首減刑之規定,使殺人罪原定10年刑期減輕至5年,但慮及本案具體細節及行為背景,若科處5年有期徒刑,仍有責罰過重之虞,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認本案情節顯可憫恕,再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議庭並於判決書中籲請時任總統蔡英文考慮發佈特赦令。[5][6][7]
頒佈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依聯邦憲法第42條,統治者有特赦之權,可以免除、減刑或緩刑。有統治者的州屬,特赦權屬於該州統治者;沒有統治者的州屬和聯邦直轄區,特赦權屬於國家元首。
特赦局由統治者或國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任期3年。在統治者的許可下,得連任,其成員有: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請後,由總檢察長在會議上提出,由統治者考慮成員意見後做出決定。由於特赦是聯邦憲法賦予統治者的權力,其結果不能被挑戰,但也因為特赦局沒有上訴程序的明文規定,囚犯不滿意特赦結果是有權上訴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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