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燭光(candlepower,cp,CP)是發光強度的測量單位。它表示相對於特定尺寸和成分的蠟燭發出的光的光強度水平。以往 1燭光約等於 0.981坎德拉。在現代用法中, 「燭光」 candlepower 已作為「坎德拉」 candela 的同義詞[1]。
需注意,標準燭光(standard candle)是天文學術語,用於表示星體光度,並非發光強度單位。
「燭光」一詞最初是在英國根據1860 年大都會煤氣法案定義的,指的是由純鯨蠟蠟燭產生的光,該蠟燭的重量為1⁄6英磅(76克)並以7.8克每小時的速度燃燒。鯨蠟是來自抹香鯨頭部的材料,曾被用來製造優質蠟燭。
當英國使用燭光作為單位時,法國的光照標準是基於卡塞爾燃燒器的照明。他們定義的單位是燈以規定的速率燃燒純菜籽油(從甘藍植物種子中獲得)發出的光照強度。十根標準蠟燭產生的燭光相當於一個卡塞爾燃燒器產生的光照強度。
1909 年,多個機構開會制定了國際標準。出席會議的有法國中央電力實驗室、英國國家物理實驗室、美國標準局和德國物理技術研究所的代表。大多數人將燭光重新定義為帶有碳絲的電燈。然而,德國人不同意,並決定使用一燭光等於赫夫納燈輸出的 9/10 的定義。
1921年,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e de l'Eclairage (國際照明委員會,通常簡稱CIE)用碳絲白熾燈重新定義了國際標準燭光。
1937年,國際燭光再次被重新定義——液態鉑凝固點黑體的發光強度為每平方厘米58.9國際標準燭光。
1948年,國際單位制的(SI)坎德拉取代了燭光。1燭光單位約為 0.981坎德拉。
在現代使用中,1燭光直接等於 1坎德拉[1](1:1),這定義使得其新值比其舊值已隱含地增大。
為了測量燈的燭光,人們需要用眼睛判斷相鄰表面的相對亮度——一個表面僅由標準燈(或蠟燭)照亮,另一個表面僅由被測燈照亮。先調整其中一盞燈的距離,直到兩個表面的亮度相等,然後他們根據兩個距離和平方反比定律計算出被測燈的燭光。
「燭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過時的術語。然而,人們有時仍然用它來形容大功率手電筒和聚光燈的發光強度。各種窄光束燈都可以具有非常高的燭光規格,因為燭光測量的是目標上的光強度,而不是其發出的總光量。如果給定的燈的光聚焦得更緊密,則其額定燭光功率更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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