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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主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潘逸陽(1961年8月—),男,漢族,廣東惠陽人,生於廣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中山大學數學力學系力學專業畢業,中山大學哲學系馬克思主義哲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中國共青團廣東省佛山市委書記、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書記、共青團中央常委,中共廣州市委常委、中共從化市委書記,中共新余市委書記等職。
2001年12月,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省委農村工作部部長。2003年9月,改兼中共贛州市委書記,
2010年10月,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次月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副主席。2014年9月,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常務副主席、黨組副書記、自治區委黨校(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學院)院長。
2014年9月17日,潘逸陽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被組織調查[1]。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1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2015年10月16日被雙開,移送司法機關[3]。潘逸陽曾是落馬的原江西省委書記蘇榮的屬下。令計劃案判決中顯示,他曾向令某妻子谷麗萍行賄761萬餘元。
2017年4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潘逸陽在江西、內蒙古擔任領導職務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8601萬餘元,並多次向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行賄,折合人民幣共計761萬餘元。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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