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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心理學(英語:Forensic Psychology)又稱法律心理學、法證心理學、法醫心理學、司法心理學[1],是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內容涉及到法律。法庭心理學的主要部分是參與刑事司法體系的工作。這是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和原則,並把它們應用到法律制度,而主要是在法庭上。 1893年授業於哥倫比亞大學的詹姆斯·麥基恩·卡特爾教授,是第一個研究和學習證詞心理的人[2]。
始於十八世紀,古希臘人和羅馬人最先在法律上引入「瘋狂」的概念[3]。現今社會,作為心理學的一個分支,法庭心理學已經存在了超過五十年,這些年來已經過了很多變化[4]。 其變化主要是,發展出不同方式來評估心理因素。這些評估是用於法庭工作上,以了解哪些行為是犯罪或者是異常行為。應用的心理測試包括:韋克斯勒成人智力量表,墨跡測驗,及明尼蘇達多項人格問卷[5]。
2001年美國心理學協會委員會的代表,認可法庭心理學作為一門專業[6]。一個廣泛的定義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人類行為,與相關的法律程序;第二部分是心理學的實踐,在法律體系中進行磋商,包括刑事和民事法律[6]。
法庭心理學家有許多專業崗位和就業機會,他們可以在幾個不同的設置下執業。
一般情況下,法庭心理學家為法院工作。法院對他們的提問一般不會是心理問題,而是法律問題,回應的語言必須為法院理解。例如,法庭心理學家經常被法院委任,去評估被告接受審判的能力。
法院也經常任命一名法庭心理學家,去評估被告人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這是對被告在犯罪時是精神錯亂或神智清醒的評估,因為其中會涉及到刑事責任[8]。這些主要都不是心理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問題。因此,法庭心理學家必須能夠將當事人心理所傳達的情況,轉化為法律見解的內容[9]。法庭心理學家的一個重要職能,是在法庭上作為專家證人提供證詞。他們也可能需對判定提供專業見解,被告人是否在法律上有資格受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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