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日本)民法 民事法 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 家族法 日本商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民法典论争 民法现代语化 (日語)日本民法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日語)民法施行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提供系统) (英文)日本民法全文英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本法令外文翻译数据库系统)
新字体」就不得不改為「欠欠」,顯得十分不自然,因此法律用語中仍用「欠缺」(但後來這種用法在民法現代語化(日语:民法現代語化)中被廢除,原「意思の欠缺」改革後已由「意思の不存在」取代)。 本章節包含JIS X 0213(日语:JIS X 0213):2004編碼新收錄的漢字變體,相關文字需在支持相應Unic
近親婚姻民法第983條之規定所締結之婚姻,依據民法第988條係屬於「無效」之婚姻。所謂「無效」,為當然無效(無須呈訴、非經判決,若有爭執,可起訴確認)、絕對無效(不限當事人皆可主張)、自始無效(自始不生婚姻之效力)。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74年) 然而,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
臺灣同性婚姻臺灣婚姻規範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臺灣同志團體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LGBT權益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
血親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