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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為了要實現民權主義,特別重視議事程序。1917年《民權初步》成書,原名《會議通則》;此書乃是專研《羅伯氏規則》(Robert's Rules of Order),並參考美國女權運動者沙德(Harriette R. Shattuck,1850年-1937年)女士之《婦女議事手冊》(The Woman's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Law)一書,全文共十三章、一百條。
此書是孫中山對袁世凱復辟帝制的反思,表示了他對議會民主制的決心。針對曾經甚囂塵上的「中國不適共和」、「開明專制論」等風說,孫中山批評道:「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舉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1]
書中沒有深奧的政治理論,而是對民主集會議事程序的詳細描述。其內容性質大略有二:其一,反覆闡述民主就是民眾要積極參與政治,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權力維護自己的利益,並具體教導民眾如何去建立自己的會社組織,來舉行集會參與政治;其二,不斷詳細重複各種集會的程序,向民眾灌輸人人平等與理性自律的自覺意識。[1]
“ | 當開會之時,會長起立,稍靜待,或敲案而後言曰:『時間已到,請眾就秩序而聽前會記錄之宣讀。』乃坐。書記於是起而稱『主座』,然後宣讀記錄,讀畢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日:『諸君聽悉前會之記錄矣,有覺何等錯誤或遺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無之,此記錄當作認可。今當序開議之事,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覺記錄之錯誤,當起而改正之,發言如下,曰:『主座,我記得所決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書記以為所改正者合,而又無人反對,書記當照錄之,而主座乃曰:『此記錄及修正案,當作認可成案。』倘有異議,或書記執持原案,任人皆可動議,曰『照所擬議以修正記錄』,或刪去或加入何字。此動議經討論及表決,而案之修正與否,當從大多數之可決、否決而定之。主座於是曰:『記錄如議修正,作為成案。』[2] | ” |
1953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以孫中山先生《民權初步》為藍本[3],頒佈《試行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五○四四○號);1965年7月20日,正式頒佈現行的《會議規範》(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係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舉行會議時有可遵循運作規範,不具強制性[註 1],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命令」[4],而是屬《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註 2],由各該組織章程或會議自行決定是否適用。
因此,《會議規範》不盡然是議事之準繩。不少機關、團體皆有屬於自己內部議事程序,通常稱為「規則」,例如立法院的《立法院議事規則》,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亦自訂其議事規則。
2010年,臺灣議事效率促進會把《會議規範》精簡更新為《議事規則範例》,全文33條,適用於中小規模的社團組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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